关于《泸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人居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将泸州建设成为成渝地区高品质宜居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我局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泸州市人居环境配套设施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建设内容和基本原则。

二是开发商取得建设用地后应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泸州市房屋建筑建设要求(试行)》进行设计。

三是建设项目在通过规划建筑专委会(规委会)后,进行人居环境配套设施深化设计,进行施工图审查前,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预评价。

四是人居环境配套设施设计应纳入多图联审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各专项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专项审查意见。

五是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编制人居环境建设计划。

六是明确人居环境配套设施变更管理要求。

七是人居环境配套设施建设需满足《泸州市房屋建筑建设要求(试行)》及相关规范要求并纳入联合竣工验收备案。

八是建设项目人居环境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各方管理要求。

九是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包含《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专篇实施细则》、《新建住宅小区园林绿化专篇实施细则》和《新建住宅小区海绵城市和配套设施实施细则》。主要明确人居环境设施各专项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内容和审查要点,以及建设和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具体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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