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安排部署,结合《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力发展生猪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9〕53),该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发展,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该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1〕3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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