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泸州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起草背景是什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决策部署和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规范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补保制度)安排,并对我市职工补保政策进行调整,使职工补保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相衔接。在充分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行业专家、法律专家意见后,出台《泸州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称《办法》)。
问:《办法》的制定依据主要有哪些?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
问:《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三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实施背景、待遇保障范围、经办管理等内容。
第一条至第三条,包括《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实施背景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至第七条,明确了职工补保的统筹层次、部门职能职责、职工补保的实施原则和职工补保招标等内容。
第八条至第十条,明确了职工补保的待遇保障范围、参保范围和保费筹集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职工补保的待遇等待期、经办管理和结算服务等内容。
第十三条,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有效期限和需要废止的文件等。
问:哪些人可以参加职工补保?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均可自愿参加。用人单位原则上均以单位团体参加职工补保,包括单位在职人员和单位退休人员。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补保。
问:职工补保的筹资标准是多少?如何筹集?
职工补保具体的筹资标准根据招标结果确定。
(一)职工补保费可由用人单位负担或由个人负担,其中,经费困难的企事业单位,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或由个人负担。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由个人负担。
(三)2017年10月14日前已享受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补助参保的退休人员,职工补保费由同级财政负担50%,个人负担50%。
职工补保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每年9月至12月缴纳下年度保险费。职工补保费中应由个人负担部分,可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或经本人同意后由医保经办机构从本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中扣缴。缴纳保险费后在保险期生效前终止职工医保关系的,经申请可退还预缴的职工补保费,其他情形职工补保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问:职工补保的待遇保障水平如何?
职工补保是递进式保险,包括中段补充医疗保险和高段补充医疗保险两个部分。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招标确定的支付比例、支付限额报销。
问:参加职工补保后是否能马上享受待遇?
职工补保与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同步,费用结算年度与职工医保费用结算年度一致。即若职工补保处于待遇享受等待期内,则职工补保也同样处于待遇享受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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