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为加强全市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维护本市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我市制定了《德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
《细则》中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地方储备粮主要品种为小麦,口粮品种比例不得低于70%。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成品粮油储备,原则上德州市主城区以及市场易波动地区的地方成品粮油储备,不得低于15天的市场供应量。
如出现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等情形,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动用地方储备粮应遵循优先动用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原则。
实行地方储备粮均衡轮换制度,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总量计划的70%。地方储备粮轮换的参考年限(以当年生产的粮食入库计算),小麦3—5年、玉米和稻谷2—3年、食用油1—2年。承储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承储企业不得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轮换或者销售出库。
如存在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造成较大损失的;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又不及时取消承储任务的;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细则》自2022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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