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人防工程行业监督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我办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起草了《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必要性、可行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5〕6号)及《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15〕12号)精神,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面着手,推进我办职能转变,取消了一些行政许可资质审批事项和非行政许可资质审批事项,下放了一些审批权限,仅保留了重要关口性审批事项。在简政放权后,降低了人防工程建设行业市场准入门槛,致使近年来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大批量涌入市场,鱼龙混杂、恶意竞价、以次充好等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在2015年全省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通报中,全省有5家人防中介企业被通报,我市占3家。而人民防空具有国防性、公益性和社会性特点,战时更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确保人防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须在简政放权后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从业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抽查复查、检验检测、责任追溯、经营异常化名录和黑名单等制度,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维护和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证人防工程建设在国家健全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中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人防工程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办法》的起草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安装管理的通知》(国人防〔2016〕71号)、《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质量监管的通知》(国人防〔2017〕57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建设社会中介机构备案办法》(鲁防发〔2013〕2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解决的问题、把握的原则和采取的措施

《办法》共分四大部分并附三个附件,分别是总则、监督管理的内容、对从业行为的评价标准与奖惩措施及附则。

(一)解决的问题:重点要加强人防工程行业即人防工程设计、审图、监理、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等单位的监督管理问题,对其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明确化。

(二)人防中介市场管理的原则:一是开放性原则。符合条件的人防中介企业均可申请在烟台从业,严格遵守《从业单位管理办法》,每年三月份进行资质核验。二动态管理原则。存在问题接受停业整顿期间,暂时退出烟台市场,在整改达标后,依然可以进入烟台市场,继续在烟开展业务。三是质量把控原则。烟台市是国家一类防空重点城市,为了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在人防中介企业的质量管理上必须更为严格。对规模小、信誉低、无固定代理机构和人员、售后不可靠的生产企业,严格核验,从严掌握。

(三)采取的措施: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审图、监理、专用设备生产安装活动的单位,须持相关资料到市人防办进行资质资格核验。要求通过核验的单位从事人防工程建设业务,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人防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自觉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进行行业内部自我监督、管理、服务、教育。市人防办对核验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并依据国家、省人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要求,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人防设计、审图、监理、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等单位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从业不良行为视情节和影响程度,分轻微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等三类,并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新旧《办法》差异

与旧的试行办法相比,新《办法》第五条资质资格核验时删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增加“非烟监理单位提供监理人员劳动合同和在烟社保证明”;第七条不予核验增加“连续两年无业绩的”;第十条增加“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对审查的设计项目违反强条情况进行汇总,按季报市人防办,市人防办年底予以公示”;第十四条增加“人防工程土建、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2个(含)主体工程施工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第十九条修改为“人防专用设备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承揽业务,应按规定向市人防办报备《烟台市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含购物清单)和《人防工程防化设备销售安装情况登记表》”;增加第二十六条“市人防办建立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黑名单制度,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质量至上、诚信为本、公平竞争。从业单位记严重不良行为一次或一般不良行为两次、轻微不良行为三次的,加入企业失信黑名单,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在烟台从业资格,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取消或降低其相关资质”;

附件1增加“一(十一)审图单位未发现设计违反强条”,“二(二)4设计存在明显缺陷1项(次)、5违反相关政策法规”;

附件2增加“一(二)以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扰乱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十)选派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进驻施工现场”,“(十一)允许不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签发工作指令,在有关监理资料中签字”,“(十二)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不具备上岗资格”,“(十三)总监及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进行签字”,删除“使用与资质核验时单位授权印鉴样本不一致的,且未按规定在市人防办变更印鉴样本”,“对违反强制性条文,未发现、未制止、未书面报告人防部门”“不配合人防部门检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修改三(七)为“对人防工程隐蔽验收、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监理企业验收合格,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核查仍存在较多问题的”,(八)“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有关责任主体进行地基与基础(单建工程)、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验收,直接进入竣工验收环节”。

附件3增加一(二)“以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扰乱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市场秩序”。

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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