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专家工作站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政策原文:对企事业单位新建院士工作站、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专家工作站,建站支持提高到30万元,根据运行情况和成果转化成效,最高支持100万元。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实施

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专家工作站是指以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专家为核心并实质性参与,以新技术联合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团队培养为主要任务的科技创新平台。淄博市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专家工作站支持政策由淄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淄博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具体实施。

二、申报主体条件

申报单位须全职或柔性引进2名(含)以上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专家。

(一)企业类。淄博市内登记注册,依法经营,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创新能力的企业。设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较高水平的研发队伍,原则上应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建有市级以上研发平台载体。能为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专家及其团队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

(二)高校院所类。淄博市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须建有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三)法人制创新平台类。淄博市内登记注册,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法人制创新平台,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基础和实力,相关项目已获得知识产权,拥有一定数量、高素质的科研人员,研发团队结构合理。

三、进站专家条件

(一)研发方向属于我市重点支持领域,研发水平居行业领域前列,且与申报单位须有较密切的前期合作基础。

(二)与申报单位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具有显著带动作用。

(二)与申报单位签定3年以上合作协议,通过项目合作、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方式,每年在我市工作不少于2个月。

(三)在淄博市境内多家企事业单位兼职的,只认定1家工作站(全职引进专家的工作站除外)。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申报单位填写《淄博市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专家工作站申报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书按属地报送区县科技部门,经初审后统一报市科技局。市管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报送;

(二)评审考察。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现场考察,提出工作站认定建议名单;

(三)批准认定。按程序研究后,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联合行文给予认定。

五、管理评估

(一)工作站认定通过后,须按照申报书建设任务、工作目标等开展工作。首次建站支持资金拨付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联合考察工作站工作进展情况,对正常开展工作的工作站,落实首次建站支持资金;

(二)工作站每年须书面总结前一年度工作进展情况,经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核。经审核未按要求完成当年度任务的,按程序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资格;

(三)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建设管理期为三年,期满后,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进行总体绩效评估。总体绩效评估为优秀、合格的,给予继续支持;总体绩效评估为不合格的,取消资格。建设期满后,仍需要继续运行的工作站,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同意后可继续以工作站名义开展工作,不需重新开展认定。

六、服务与支撑

(一)首次通过认定的工作站,给予一次性30万元建站支持,管理期满后,根据运行情况和成果转化成效,累计最高支持100万元。市科技局提出资金支持方案,按市财政资金管理流程拨付至建站单位。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工作站研发条件建设、产学研活动开展和人才培养等。

(二)经认定的淄博市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专家工作站可推荐申报山东省海外高层次人才专家工作站。

 

责任科室:科技合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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