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丨烟台市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建立“用地清单制”实施细则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统一部署,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构建便捷高效的审批体系,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按照《营商环境创新2022年行动方案》(烟办发电发202258号)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针对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建立“用地清单制”,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实现“拿地即开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烟台市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建立“用地清单制”实施细则》。

二、决策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十大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22年工作要点》(鲁建审改字〔2022〕5号)。

三、目的及意义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用地单位“拿地即开工”,将原来由用地单位在开工前到相关部门办理的各项审查审批手续前置至供地之前由政府统一完成,为用地单位节省时间及资金成本。

四、主要内容

明确“用地清单”15项内容,主要涵盖地质灾害、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下管线、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影响、考古、文物、土壤污染调查、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园林绿化、地震安全、气候可行性、人防工程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共服务企业在收到评估、评价、普查通知后,在各自服务承诺时限内,按职责查询区域评估结果,并结合区域评估结果或宗地所在区域的评估、评价、普查意见,形成管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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