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部门领导解读】德州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洪贵解读《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新的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措施,《规定》的部分条款存在与现行制度不协调,有待进一步提高操作性等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建立“三线一单”分区管控体系。“十四五”规划要求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生态环境部提出以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措施取代错峰生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以环境保护税代替排污费。机构改革后政府部门名称、职责变动较大。需要对《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二、决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三、出台目的

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对《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进行相应修改,使《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制度相协调,维护法治统一,提高依法治理大气污染的水平。

四、重要举措

(一)吸收上位法的新规定。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增列为立法依据;删除关于排污费的规定;将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我市质量标准的煤炭,修改为不符合国家强制质量标准的煤炭;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二)贯彻落实国家新政策。把臭氧列入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以“三线一单”内容取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面清单;以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措施取代错峰生产;将生物质能列入推广使用范围。

(三)吸收改革发展新成果。根据机构改革情况,修改部门名称和相关职责;明确德州天衢新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大气污染防治职责;针对审管分离的新要求,明确审批部门对餐饮服务项目选址的风险提示义务,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项目选址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四)在立法技术方面进一步完善。将原第四十六条拆分为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按照不重复立法原则,删除和上位法相同的7条法律责任条款;合并原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调整部分条款表述,基本达到结构严谨、逻辑清晰、用语准确、文字简洁的立法技术要求。

五、联 系 人:德州市司法局立法科  苑占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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