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项目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2022年4月29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制定的背景与依据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指出,“示范区承担单位可以多渠道争取财政支持,确保示范区建设有效实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专款专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2〕4号)指出,“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培育行动,2022年计划培育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2家、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7家,每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为贯彻国家知识产权局、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推进国家、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激励保护积极性,推广保护和管理经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文件起草过程

   在《实施细则》的起草过程中,省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部署要求,全面调研我省地理标志示范创建现状和需求。此后与省财政厅充分沟通,先后数易其稿形成了《山东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函征求了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经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山东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会签稿4月29日,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完成会签。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十七条内容。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了制定本实施细则的依据、目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项目具体内涵及相关部门分工。第四条至七条规定了国家级示范区的申报主体、申报条件、相关要求及程序。第八至十条规定了省级示范区的申报主体、申报条件、相关要求及程序。第十一至十二条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项目建设的主要任务及2022年度相关项目和奖补资金情况。第十三至十五条规定了2022年度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项目绩效目标及相关政府部门对资金预算、管理和保险业务使用等的监管职责。第十六条至十七条规定了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音频解读 :《山东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项目资金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图片解读 :《山东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项目资金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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