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解读

《菏泽市供热条例》解读

1、新建小区和既有住宅的供热设施如何建设?

  (市法制办解答)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供热事业越来越成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而住宅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也是应有之义。《条例》结合我市实际,作出了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供热经营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由供热企业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对于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实行供热,《条例》也作出了规定,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并且申请安装供热设施居民户数达到住宅小区(单位)总户数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供热设施建设费用。

  2、老旧小区供热设施如何移交和管理?

  (市法制办解答)

  我市自2007年开始推行集中供热以来,虽然供热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都有了不断提高,但是一些遗留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特别是部分老旧小区供热设施没有纳入集中供热范围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立法精神,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移交供热企业统一经营管理,设区的市应当制定相应具体措施加以落实。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条例》对部分老旧小区没有移交供热设施的情况也作出了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供热经营设施尚未移交供热企业的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由业主委员会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经营设施移交协议;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小区业主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经营设施移交协议。不同意移交供热经营设施的,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经营设施维护维修管理协议,并承担相关费用。

  3、地热能资源能否作为供热热源?

  (市人大法工委解答)

  关于是否利用地热能供暖的问题,在相关部门、群众之间存在较大争议。从国家政策导向看,地热能是国家明确鼓励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利用地热能供热可以减少市政设施投资,为财政节省大量供热补贴资金。但在我市地热能实际开发建设和管理运营中,多数开发企业采取的是直接排放地热水,没有进行清洁回灌,造成了水资源浪费、水位下降,也增加了污水处理量。经反复研究论证,只要针对存在的问题,严格审批和监督管理,确保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能够发挥我市地热资源的优势。因此,《条例》根据我市实际,对地热能利用问题作出了严格规定:“利用地热能供热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并且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利用地热能供热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或者未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建设、运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4、供热费用按照什么标准交纳?

  (市法制办解答)

  供热收费方式是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我市现行的收费方式是按照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收费,这一收费方式实行多年,已经为广大群众接受认可,并且经过测算、比较,我市住宅单位面积缴费水平在全省17市中处于较低。同时,对于群众关注的能否全面推行热计量收费问题,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相关部门也进行了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上位法规定、外地经验教训,我市供热过程中技术措施不完善、供热水质过硬、计量器具不达标、建筑节能标准不统一等实际情况,我市推广热计量收费的条件还不成熟,目前应当稳步推进、不宜强制推行。因此,《条例》根据我市的实际,规定了两种收费方式:一是热用户热费按照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收费。二是热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且计量器具经检验合格的,经热用户申请,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核算热价的30%。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5、室内温度达到多少才符合供热标准?

  (市城管局解答)

  供热温度是群众关心关注的又一个核心问题。为让群众在采暖期能有一个温暖舒适的环境,《条例》对供热温度问题进行详细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期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果供热温度不达标应该怎么处理?《条例》规定:供热期间,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可以向供热企业申请检测。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检测申请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检测。对室内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1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中央距离地面1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从热用户向供热企业提出检测申请之日起至供热企业回测供热温度达到供热标准之日止,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热用户退还热费:室内温度在16℃以上、18℃(不含18℃)以下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30%;室内温度在14℃以上、16℃(含16℃)以下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室内温度低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全额热费。而对于采暖期内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累计超过七日以上未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连续或者累计未供天数按日全额向热用户退还热费。供热企业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5月31日前告知热用户并办理退费。供热企业逾期不退费的,除因热用户原因未办理退费的外,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的逾期不交纳热费的滞纳金比例支付滞退金。

  6、投诉争议应该如何处理?

  (市法制办解答)

  为及时解决群众涉及供热方面的投诉和争议,《条例》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与争议处理机制,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供热企业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供热企业接到热用户投诉后,对涉及供热设施漏气、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并提供维修服务;对涉及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10日内,应当在接到投诉后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接到投诉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此外,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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