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临沂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9年,我委印发了《临沂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对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12月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6号),《通知》明确提出:不再新建省工程实验室,省发改委于2021年7月份制定印发了《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沂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促进创新平台健康发展,需要重新制定颁布《临沂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以适应国家和省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要求。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是《山东省科技进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业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经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扶持;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建立技术创新平台,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二是《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鲁发改高技〔2021〕427号)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优先支持拥有市级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牵头申报。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临沂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主要参照《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在参考其它地市经验基础上,结合临沂市创新驱动发展实际,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经过深入研究讨论拟订形成的,先后征求各县区发改局、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委内各科室、委属单位意见,同时在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包含六章二十六条。主要包含总则、申报认定、运行评价、鼓励政策、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其中申报认定基本条件与济南、烟台、威海、淄博、泰安、东营等市相当,但低于青岛、潍坊等市。与2019年版管理办法相比申报门槛有较大提高,申报基本条件:研发场所面积由过去的500平方米增加为1000平方米,研发仪器设备原值由200万元增加为500万元,固定研发人员由10人增加为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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