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成都市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成都市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市天然水域“十年禁渔”,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垂钓也是一种捕捞行为,特别是一些对水生生物威胁较大的垂钓工具和方法,捕捞渔获物数量众多,违背了休闲垂钓的初衷,扰乱了长江禁捕秩序。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规〔2022〕1号)要求,各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休闲垂钓管理制度,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遏制无序垂钓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现象。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4.《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6.《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   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

7.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

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

    9.《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规〔2022〕1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禁钓区:各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科学合理划定禁钓区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具体以各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为准。

二是明确了禁钓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钓期。

三是明确了垂钓工具和垂钓方法: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农业农村部和农业农村厅规定的禁止使用的垂钓工具和方法。

四是明确了钓获物管理: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五是对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作了要求: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所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

六是对垂钓者安全意识、环保行为作了要求:垂钓人员应当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同时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

七是明确了违规垂钓和收购、销售垂钓渔获物等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方面

)禁钓期规定每年3至6月是水生生物集中繁殖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规定,我省延续禁渔期制度的垂钓管理原则,仍然将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设定为禁钓期,在禁钓期内所有天然水域禁止垂钓。

)禁止使用的工具或方法一些垂钓人员使用鱼类(尤其是泥鳅)、虾类做饵料、窝料,引诱翘嘴鲌等凶猛贪食性鱼类聚集,可在短时间内钓获大量鱼类,成为潜在的生产性捕捞手段。同时,经广泛调研咨询,钩宽超过2CM的鱼钩大多用于“锚鱼”(利用突刺直接刺捕鱼体的一种方法),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也多用于“锚鱼”,与休闲垂钓的初衷相违背。因此,钩宽超过2CM的鱼钩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均禁止使用。

)常见外来入侵水生生物种类主要包括:克氏原鳌虾(小龙虾)、尼罗罗非鱼、红腹锯鲑脂鲤、豹纹脂身鲇(清道夫)、食蚊鱼、福寿螺、红耳彩龟(巴西龟)、牛蛙等。

解读机构: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联 系 人:李建新

联系电话:028-61885676

相关链接:http://cdagri.chengdu.gov.cn/nyxx/c109533/2022-11/24/content_bf167e3bfb4445f3b23e3d77d9fa2d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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