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哪些政策优惠?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2.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来源:《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3.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来源: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4.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政策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5.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小微企业,不含期满需重新认定的小微企业。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政策来源:《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59号)
6.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将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范围扩大到中小微企业。
政策来源:《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鲁办发〔201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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