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库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上述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入库评价指标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一)企业科技人员
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二)企业研发费用
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明确的方式、范围进行归集。
企业从以下(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档评价。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三)科技成果指标
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三、入库时间安排
2022年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原则上每月公示一批,每批次受理截止时间为每月20日(双休和节假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企业申报集中的月份将适当增加公示批次。
本年度受理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10日,建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尽早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四、入库流程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不需要线下报送纸质材料。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访问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注册登记。注册成功企业点击服务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事项“办理入口”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五、支持政策
1.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入库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在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单个企业年度省级最高补助500万。
2.支持企业申请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入库企业可申请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年度贷款额度最高2000万,贷款贴息按企业完成还本付息后,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40%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贴息50万元;其中年度贷款余额300万元以内的,可申请无抵押科技成果转化贷款。
3.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市级重大科技创新专项每项50—300 万元资金支持,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每项20—50 万元资金支持;入库企业可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支持,省级财政最高补助50万元。
4.支持企业加大科技合作。合作经费 1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 20%给予经费补助,每个企业年内最高补助 100 万元。对优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财政科技资金股权投资最高 1000 万元;推荐申报省财政科技股权投资支持。
5.支持企业参加“以赛代评”。可通过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暨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等活动获得不超过100万元奖补和政策支持,市级按照获奖等级,给予最高 20 万元资金支持。
6.支持企业申领创新券。支持入库企业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试验、分析等研发活动;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在省财政补助(省财政直管县 60%、其他地区 40%)基础上,市级财政补助 20%,同一企业省级、市级每年分别最高补助 50 万元。
7.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支持入库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省级财政补助10万(其中集成电路、氢能领域补助15万),市级财政补助10万,各区县、功能区有不同程度的奖补。
8.延长亏损结转年限。通过评价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六、联系方式
东港区科技局:8253962
岚山区科技局:2610200
莒县科技局:6220507
五莲县科技局:5217308
日照经开区经发局:2959186
日照高新区创新创业研究院:2227121
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经发局:8316233
市科技局高新科:8785728、8776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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