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商部门开展格式合同监管的实践与思考

格式合同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应用越来越广泛。格式合同的使用,一方面节省了大量的订约时间,加速了交易的进行;另一方面极大地降低了企业交易成本和风险负担。但格式合同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的自由、平等原则。这就迫切需要对格式合同的条款加以规制,以达到平衡交易双方利益,体现平等公平的目的。我国目前施行的《合同法》就对格式合同有专门的规定。
    一、法条解读: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以上两个法条实际上就明确了格式合同的订立必须遵从公平原则,如果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就违背了公平原则,那么该格式合同显而易见地也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现在我们对格式合同中的这类格式条款有了一个通俗的称呼: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我们经常会发现在房地产、移动电信、旅游业、商户促销等合同的格式条款中时常出现一些经营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典型案例:
    案例(一):在房地产领域购房合同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一条规定:买受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交纳物业、保险、公证、水、电、装修保证金等费用,否则不予办理入住手续。
    开发商设立这样的条款,实际上是在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有关格式条款订立的原则,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业主买了房子,开发商就应该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规定时间内交钥匙;而交纳物业、水、电等费用是业主与其他单位订立的另外一个合同。
    案例(二):在房地产领域购房合同中我们还会经常遇到这样一条规定: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十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若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出卖人通知之日内,配合出卖人办理产权登记的,从超过之日起,每日按房产总价款的万分之五付给出卖人违约金。
    该格式条款中规定发生违约后开发商承担违约金的比例是“十万分之一”,而购房者承担违约金的比例是“万分之五”,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减轻了开发商的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确立的公平原则,同样属于霸王条款。
    案例(三):商家在购物卡、优惠券或者活动宣传广告中写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
    这类条款广大消费者可能早已司空见惯了,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样的规定同样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同样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我们对霸王条款有了更直观的认识,它往往具有五大共性:一是减免自身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三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四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五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基于以上特点,霸王条款对消费者造成的侵害是严重的,势必要加以整治,才能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南溪区工商局的工作实践:
    近年来南溪区工商局认真履行合同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把整治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通过狠抓四项工作构建了合同监督管理体系。
    (一)狠抓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法治宣传日”等节日和日常检查、法律十二进等时机大力宣传《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督促、引导经营者自查自律,提高广大消费者合同意识;自2016年以来,南溪区工商局先后开展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7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3000余份。二是充分运用工商便民服务QQ群、微信群、南溪工商微信公众号和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介定期发布与合同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曝光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让广大群众能够准确识别违法格式合同条款,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三是开展市场主体法制宣传教育。近年来南溪区工商局先后组织开展了“法律进民企”、“法律七进”暨基层法治示范创建工作业务培训会等一系列培训,对辖区内企业、经营户开展《合同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系统培训,培训企业达300余户次,有效提高了经营者的守信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狠抓“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创建工作。近年来南溪区工商局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合同指导服务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创建工作。一是强化行政指导,促进企业规范申请“守重”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守重“企业六条标准,选择规模大、效益好、信誉高的企业重点培育,实施“一企一策”重点帮扶,深入企业开展“一对一”指导,帮助健全合同管理机构、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合同管理台账,以达到创建标准,目前已推动南溪区已成功创建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户,省级守重企业2户,重点培养的9户市级守重企业目前正在申报中。通过守重企业的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推动了南溪各企业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意识普遍提高。二是强化监督管理,促进企业主动持续“守合同重信用”。通过建立并完善“守重”企业信息联动机制,与企业实现经常性信息互通,及时监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商业信誉,做到事前防范,实时监控,适时检查,促进企业持久保持良好的信誉。目前南溪已形成了国家、省、市三级“守重”企业良性发展格局。
    (三)狠抓格式合同条款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近年来南溪工商将开展格式合同条款整治作为合同监管的重点工作来抓,在每年开展的红盾春雷行动、红盾夏季执法行动中按照省市局的统一安排部署,集中对消费和服务行业领域的格式合同条款进行拉网式排查, 依法严格查处欺诈消费者或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经营者法定义务等各类违法行为。在此基础上还先后开展了旅游、银行、电信等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等一系列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仅2016年和2017上半年就查处此类案件13件,有效打击了格式合同条款违法行为,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狠抓格式合同条款相关消费维权工作。一是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南溪区工商局通过建立健全消费维权“一会三站“网络体系,畅通12315维权专线、公布局机关和各工商所投诉举报电话、在南溪工商微信公众号上开辟投诉举报专栏等措施有效拓宽了投诉举报渠道,方便消费者遇到包括格式合同条款在内的消费纠纷时能够通过电话、网络和现场投诉及时得到帮助。二是规范消费纠纷调解流程。南溪区工商局在原来已经形成的消费调解工作制度基础上于今年出台了《南溪区工商局12345诉求平台处理办法》《南溪区工商局查处寄递物流领域消费者反映、申诉、举报办法》等文件,对处理包括格式合同条款在内的消费纠纷的程序、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使消费投诉处理程序进一步规范。三是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率。南溪区工商局通过多年的消费维权工作实践,形成了快速受理、快速处理、快速回复的三快模式,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了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及时得到维护,今年以来南溪区工商局共接到各类消费投诉210件,成功调处201件,其中涉及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36件,调解成功36件,挽回经济损失11.7万元。
    三、格式合同监管工作思考。
    虽然《合同法》早在1999年就已颁布实施,并且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了明文规定,但是目前违反该法的行为仍时有发生,因此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合同法》的普及和推广,对合同格式条款的规范任重而道远。对今后如何更好地开展合同监督管理工作,我谈以下几点思考:
    (一)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营造社会共治氛围。要以当前依法治区和法律十二进为契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不断丰富和创新宣传方式渠道,全方位开展普法宣传,努力提高社会各界对合同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率,增强市场主体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增强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二)加强合同监管队伍建设,提升履职能力。合同监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需要执法人员要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才能胜任这项工作,因此要做好合同监管工作,必须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力争锤炼出一支专业素质过硬、敢打大仗硬仗的高水平工商合同监管队伍,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提升合同监管水平。
    (三)加强市场监管,构建多元监管管理机制。一是加大合同行政指导力度。通过完善行政提示行政约谈等机制,对供电、供水、供气、移动电信等公用企业开展行政约谈,要求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格式合同条款,坚决清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同时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合同备案,规范企业合同行为,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规范发展。二是推进多元化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宣传教育、行政处罚、信用约束、业主自律、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强对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形成“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合同监管体系。
    (四)加强部门协作,提升合同监管水平。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管不仅涉及工商,同样涉及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职责,因此要加强合同监管就必须加强多部门的协作,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机制、联合执法机制等实现信息共享,工商部门在合同监管过程中发现合同违法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公安部门发现合同违法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工商部门查处,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构应依法及时受理当事人合同纠纷诉讼,公平作出裁决。只有多部门通力合作才能确保合同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查处,合同纠纷及时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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