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认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故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对当事人造成损害是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本案中,陈某起诉认为该省人民政府所作的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A县2016年度计划指标第五批次建设用地中涉及B镇C村001地块的行政行为违法,造成其逐级信访,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及承包土地不能耕种的经济损失合计8万元,请求赔偿。但该案法院已经作出行政判决认定,省政府不存在行政审批行为违法,故陈某要求其赔偿损失缺乏前提条件,其提起本案赔偿之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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