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认为,该省政府审批意见虽被确认违法,但该审批意见没有被撤销,即该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征收土地事项以及基于此实施的补偿安置事项仍然有效。因此,A市原国土资源局B分局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将相应征地费用拨付给卢某等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并对卢某等人地面种植物作出补偿的情形下,卢某等人以应当适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新标准及作为补偿依据的评估意见不合法为由要求赔偿征地补偿款差价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对补偿标准评估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另行救济。此外, 卢某等人主张的经营收入损失,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直接损失范围,故驳回了卢某等人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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