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环卫设施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文件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川办发〔2020〕8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21〕14号)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有序推进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提升群众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主要内容
第一条【总体原则】主要内容为告知承诺制的实施目的及办理原则。
第二条【承诺形式】主要内容为告知承诺制办理可选择的两种形式:一是承诺已取得建设档案资料审核意见书;二是承诺于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办结前完成档案移交。
第三条【适用范围】主要内容为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即市辖区(含高新区、天府新区和东部新区)、跨区(市)县的建设工程以及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建设工程中的环卫设施建设工程(转运站、填埋站、焚烧发电站、垃圾收集站/点、餐厨垃圾处理厂、公厕)。
第四条【办理流程】主要内容为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流程,具体分为告知、承诺、办理、履诺等。申请人承诺已取得建设档案资料审核意见书的,采用线下办理;申请人承诺于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办结前完成档案移交的,可采用线上办理或线下办理。
第五条【事前核查】主要内容为针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开展事前核查。若申请人存在失信行为,需在信用修复后才可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申请人前一个承诺事项超出时限未履行承诺的,不得申请采用档案验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第六条【诚信管理】主要内容为对申请人的信用监管。申请人若存在虚假承诺或未按承诺履行的,其违诺情况等相关信息将推送归集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公示,并将申请人的失信信息推送至相关信用管理平台,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条【施行时间】主要内容为细则自2022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环卫设施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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