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鼓励公众举报安全生产、消防等领域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为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和《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成应急〔2021〕7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成都市郫都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我们充分借鉴市应急局和周边区县做法,充分征求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卫健局、影视城、双创委等单位建议意见,经局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成都市郫都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20条,主要内容包括举报奖励办法的适用范围、受理职责分工、奖励条件、举报的主要情形、奖励标准、举报奖励办理程序、举报渠道、举报人保护、经费保障等。
    (一)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对社会公众举报本区范围内下列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一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二是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三是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四是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明确奖励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职责分工。着眼提高核查效率、扩大举报奖励的覆盖面,《办法》第三条规定举报奖励工作实行首问责任、行业负责的原则,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负责辖区内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明确了消防领域举报核查、奖励的工作分工;规定没有建立举报奖励机制的部门,其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提请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三)明确给予奖励的基本条件。《办法》第四条规定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所举报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二是举报人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留有个人有效联系方式;三是举报人为无特定身份自然人,特定身份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消防网格管理员及其直系亲属,受政府部门聘请或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服务的专家、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是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隐患情形或者违法事实、违法线索;五是举报内容未被相关监管部门掌握;六是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七是举报事项经相关监管部门核查属实。
(四)明确隐患举报的重点情形。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具体情形众多,为方便公众辨识和举报。根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一系列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GB35181-2017),结合近年来我区发生的事故教训,按照常见、危险性大、便于从业人员和公众辨识的原则,列举了安全生产20种、消防11种情形,除共性的外,涉及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机械制造、食品制造、道路交通、粉尘涉爆、液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
(五)明确举报奖励标准。《办法》第九条分别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规定了奖励标准。
(六)明确举报奖励办理程序和特殊情况处理规则。《办法》第十条规定了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办和奖金审核、发放的办理程序;第十一条规定了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处理规则。
(七)明确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等事项。《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从保护举报人人身安全、维护其合理的经济利益和对监管部门相关人员保密约束、问责等方面,对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作出明确规定。
(八)明确举报的途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举报人可以通过各相关部门公开举报电话举报。同时,明确了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受理安全生产、消防火灾隐患举报的渠道。
(一)从业人员内部举报相关规定。《办法》第五条规定:“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举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奖励条件的,并按照奖励标准上浮10%”。
(二)在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设立信息员制度的规定。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相关规定,《办法》第五条规定:可以在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及时获取生产经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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