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试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试点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失能人员的基本照护需求,提升失能人员生活质量,切实增进人民福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2016】80号)和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出台的《关于开展东营市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试点的实施方案》(东人社字【2018】36号)等有关规定精神,2018年垦利区先行试点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工作,2019年东营市医保局确定在全市扩大居民长照保险试点范围,并将我区列为试点县区之一。为做好我区居民长照保险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居民长照保险的申报范围

已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失能人员。

三、重度失能等级分类

重度失能等级分为重度失能一级、重度失能二级、重度失能三级。

四、重度失能评定的条件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经过治疗不能康复,丧失基本生活自理能力持续6个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植物人状态;

(二)严重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瘫痪在床;

(三)终末期恶性肿瘤且呈恶病质状态;

(四)先天性脑瘫长期卧床;

(五)帕金森氏病(重度);

(六)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晚期(多个关节严重变形)或其他严重慢性骨关节病影响持物和行走;

(七)高龄患者骨折长期不愈合,合并其他慢性重病;

(八)需长期卧床且保留胃管、尿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各种管道;

(九)因患病、外伤等导致全身瘫痪、高位截瘫。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失能评定:

(一)未参加本区居民医疗保险的;

(二)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不足6个月的;

(三)申报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距上次评定结论作出未满6个月的。

五、个人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分三个档次,重度失能一级、二级、三级分别按一档、二档、三档每人每月100元、125元、150元的标准缴纳。

六、待遇支付标准

长照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实行缴费档次与待遇档次挂钩,以缴费档次对应月定额标准基数。个人月缴费一、二、三档对应2017年度全市农村居民月平均可支配收入(16247元/年÷12)的85%、90%、95%来分别确定个人应享受的月定额标准基数,居家照护按照月定额标准基数的65%、服务机构照护按照月定额标准基数的60%的比例来进行待遇支付。

属于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应由第三方依法承担的护理、康复及照护费用,长期照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七、照护服务提供方式

一是本市范围内各类医疗、养老和居家照护服务机构;二是具有照护能力愿意提供照护服务的家人、亲戚、邻居和其他愿意提供照护服务的个人。失能人员可根据自身照护需求自愿选择。

八、照护服务范围

长期失能人员按照失能等级对应的照护内容接受清洁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等基本照护服务。

九、申报材料及流程

(一)申报材料。失能人员在申请长期照护保险时,需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的病历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出院证明书、出入院记录、病历、医学检验报告;残疾证;填写完整的《长期照护保险失能等级评定申请表》。

(二)申报评定流程。失能人员(或合法委托代理人)到长期照护保险受理点提交申请材料,长期照护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组织评估专家和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失能等级评估,评估等级经长期照护保险资格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评定结果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长期照护保险资格评定办公室作出评定结论,纳入长期照护保险保障范围。经评定不符合长期照护保险待遇资格条件的,可在评定结论送达的5个工作日内向长期照护保险资格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评申请,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 

 

政策文件: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开管发【201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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