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孔令东解读《枣庄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61日,市政府印发了《枣庄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内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尤其是私家汽车拥有量急剧增长,停车需求与停车泊位数量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优化我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有针对性地解决相关问题,有必要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为停车场的科学管理提供法治保障。市城市管理局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法制统一作为基本原则,通过查阅资料、召开论证会、学习借鉴外地市立法经验等方式广泛调查研究,完成了《办法》的起草工作,先后多次征求相关部门、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意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市司法局按程序对《办法》(审查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518日,《办法》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等政策和法规,在借鉴其他地市的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枣庄实际,起草了《办法》

三、出台目的

《办法》的出台旨在解决停车场管理工作部门职责不明确,停车场管理不规范,以及停车难、收费乱、违法违规占用公共资源等问题,为科学管理停车场建立规范有序的长效管理机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保障。

四、重要举措

《办法》共33条。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明确停车场管理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等内容;第七条至第十一条:主要对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停车场建设要求进行规范;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主要明确了经营主体、错时共享、智能化应用、收费标准等内容;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撤除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主要对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建设、使用、管理进行规范;第二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主要对停车场管理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的;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主要明确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管理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处罚情形及标准;第三十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一)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办法》厘清了市、区(市)人民政府、镇(街道)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停车场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权限。第四条规定,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城市建成区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第五条规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第六条规定,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共享停车场管理信息,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解决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资金不足问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第十七条规定,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免费或者经营性停车服务

(三)创设加大停车设施建设和供给的具体制度。为解决停车资源紧张等问题,《办法》通过一系列创新性的制度设计确保加大停车设施建设和供给。一是配建、增建停车场。第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科普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和城市发展的需要配建、增建停车场(库)第十一条规定,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等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学校、医院、商业区、旅游景区等车辆停放较为集中的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综合采取停车诱导、车位共享、临停快走等措施,加大停车泊位供给,提高停车泊位利用效率。二是采用多种方式盘活存量停车资源,提高停车泊位利用率、周转率。第十五条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将专用停车场、停车泊位向社会错时免费开放。政府投资建设的文化、体育、科普场(馆)和城市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配建的停车场,应向公众限时免费开放。鼓励大型商场、超市、影剧院等经营性场所的停车场,在经营时段向在场所内进行消费的公众限时免收停车费用,在非经营时段向公众免费开放。

(四)规范并细化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制度。为解决停车管理不规范、乱收费、停车不缴费等问题,第十八条规定,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制定应当兼顾效率和公平,对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间、不同车型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第十九条规定了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守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规定

(五)建立智能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为进一步推进停车管理工作的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整合各类停车资源组织建设统一的市级智慧停车服务平台,提供停车信息、交通状况信息和相关查询、交费、停车诱导等服务。对现有停车场应当逐步实施智能化改造,引导各类停车场信息接入市级智慧停车服务平台。

(六)明确法律责任。《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解读部门、解读人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机关:枣庄市城市管理

首席解读顾问:鲍林

政策咨询电话:3079166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