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创业成本,鼓励投资兴业,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要求,按照方便注册、规范有序、强化后续监管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遂宁市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积极推行“一照多址”改革,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2022年8月10日,遂宁市政府常务会8届26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遂宁市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文件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

    修订背景之一: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等系列文件要求,开展“一照多址”改革,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等要求,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制。

    修订背景之二:适应上位法变化的要求。《民法典》的实施,对“住宅改经营性用房”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进行了明确规定;《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明确提出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住改商出具证明。

    修订背景之三: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需求。随着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各地推陈出新,一些好的做法被国家层面确定推广。“一照多址”、涉企证明事项全面告知承诺等做法近两年得以广泛推行,国家、省营商环境评估将“一照多址”“告知承诺”作为创新创优工作项。

    二、《办法》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分为总则、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监督管理、附则,共计24条。

    (一)增设了企业住所承诺申报制度。针对暂时无法提供住所证明的市场主体,允许其自主承诺经营地址,不再需要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按其申报承诺的地址核定住所。从而有效释放创业活力。

    (二)增设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制定。将原来制定的10类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禁设区域”,修订为禁止类的负面清单制度,企业在地方人民政府“禁设区域”和“住宅”内均不得从事禁止类经营项目。

    (三)增设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部门监管责任清单制度。要求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梳理并公布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管理责任清单。

    (四)依法划分行政许可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监管职责。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划分市场监管、公安、住建、环保等部门对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监管职责,确保对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有序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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