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青岛地铁8号线支线工程是胶州市核心区首条轨道交通线,是青岛市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三年攻坚行动重点推进项目,位于胶州市对外旅客交流主方向,作为大运量的快速轨道交通,将胶州市引入青岛市轨道交通网络,促进胶州快速融青,进一步实现同城化发展格局,引领胶州迅速发展。
二、决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出台目的
为保障青岛地铁8号线支线工程建设有序推进,确保青岛地铁8号线支线工程建设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规范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1)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2)每户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3)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4)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
2.货币补偿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以本方案第八条第1款中的规定计算应补偿面积,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其中,第八条第1款第(4)项中规定的补偿房屋公摊面积,按照该条第1款中第(1)项至第(3)项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公摊面积比例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即货币补偿金=应补偿面积×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10%的奖励。
3.楼房配套车库、附房性质的房屋,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房屋的补偿
(1)征收商业网点类、独立办公类等房屋,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法定用途、土地使用性质、合法建筑面积、区域因素、个别因素,参照被搬迁房屋的相同或类似区域同类性质房屋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其市场价值,给予补偿。
(2)征收工业厂房类房屋,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价值,给予补偿。
2.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1)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估价规程,按照胶州市土地的基准地价,结合其土地的市场价格状况,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价值,给予补偿。
(2)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按照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但考虑到被征收人的前期投资,根据现状用途按评估土地价值的50%给予补偿。
(3)闲置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置。
(4)对于房地综合给予补偿的,不再单独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
(三)其他补偿
1.附属设施及特殊构筑物的补偿
附属设施及特殊构筑物,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2.生产设备的补偿
对企业不可迁移的生产设备,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3.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
房屋的装饰装修,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4.特殊物品处置补偿
对企业征迁中需要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处理(含运输)、处置的物品(含原料、产品、废品及垃圾),企业在相关部门监督下,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处置,经相关部门核实批准后,全额补助处理(含运输)、处置费用。
政策原文:胶州市人民政府印发《青岛市地铁8号线支线工程建设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