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日前,市教育局联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济教人字〔2015〕24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小学教师考核机制。本《意见》自2015年8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5日。

一、文件出台背景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其中第16条规定: 改革教师评价制度。把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作为教师考核评价的基本标准,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到2016年,构建起多元开放、科学合理的教师评价机制,基本建立学校、学生、教师和社会等多方参与的教师评价制度。学校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和工作绩效。将教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评先树优、职务(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严禁单纯用升学率和考试成绩评价教师。 《意见》的出台即为全面落实上述文件精神。

二、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考核内容和方法、考核程序、考核结果及使用、组织实施六大部分。同时,为便于各学校制定具体考核标准,制定了中小学教师考核主要内容与考核方式,作为文件的附件。

指导思想强调了 四有 、 四重 ,即把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作为教师评价的基本标准;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评价多元的教师考核评价制度。

基本原则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和事业单位考核的要求,四个方面,即以人为本,尊重规律;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多元开放,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特别强调了师德为首、依法建立和考核主体的多元化。

考核类别、内容和方法主要阐述了教师考核的种类及其之间的关系;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制定了考核主要内容与考核方式作为基本指标体系供基层单位参考;考核工作的方法中特别提出 不得以升学率、考试成绩为主对教师进行评价和奖惩,不得简单以民主测评得票率确定考核等次 和 坚持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岗定评,不同岗位应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 ;还特别强调了完不成规定工作量的、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参加交流但不服从交流安排的等3种情况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10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考核程序参照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办法,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确定了6项程序,即成立组织、确定方案、实施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的方法、步骤)、学校公示、结果反馈(明确教师申诉权利)、总结归档。

考核结果及使用中主要阐述了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的档次划分,两个结果如何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绩效工资发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并结合事业单位考核的有关规定,对各类情况作出说明。

《意见》明确幼儿园、民办学校教师考核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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