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单位从业行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落实《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我办制定了《济南市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本办法根据国家、省人防主管部门赋予市和区县级人防部门的管理权限,明确了市和区县级人防部门对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管理范围、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方式、检查结果的运用,并提出了人防从业单位的行业行为规范。
本办法制定所依据的人防行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任务管理规定(暂行)》(国人防〔2012〕23号)、《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监理实施细则》(鲁防发〔2017〕13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安装管理的通知》(国人防〔2016〕71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安装管理的通知》(鲁防发〔2017〕3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鲁防发〔2017〕9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鲁防发〔2018〕8号)等。
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管理范围、人防部门在从业单位管理中的职责、从业单位行为规范、对企业信用信息的获取途径、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和内容、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管理范围基本涵盖了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审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防护防化设施设备生产安装和人防工程检测等行业。在行业监管方面,人防部门主要依据人防行业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予以监管。在市场监管方面,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反价格垄断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对人防从业单位如何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提出了要求。人防从业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将按照管辖权限由有关部门处理。
本办法依据《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充分运用相关信用管理平台,进一步加强对人防从业单位企业信用管理。本办法对人防部门对从业单位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详细指导,并对从业单位在检查中的配合义务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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