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读2021年07月12日

近日,我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的通知》(济人社发20216号),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济民发〔202059号)规定,2020年1-4季度,我市城市低保保障水平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754元、814元、814元、821元。根据《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济民发〔202110号)规定2021年1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821元/月提高至904元/月。
  二、政策依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12号)规定,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标准为发放时当地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

三、主要内容

2020年1-4季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启领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830元、896元、896元、904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启领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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