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及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零售户、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胶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二、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基本情况
《胶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主要从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和应当核查的材料,区域市场单元规定标准,可以根据实际对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适当放宽、不受区域市场单元规定的限制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几种情形等方面对我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各个环节和步骤进行明确和细化。
1.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经营场所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或有其他合法证明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
②有明确的经营地址且与经营者住所相独立;
③经营场所内应设专门摆放卷烟的柜台,并与其他商品分开陈列。
(3)符合胶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要求;
(4)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核查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 区域市场单元规定标准:
(1)城镇街道间隔距离为100米以上;
(2)社区、居民小区内每3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且相邻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为100米以上;
(3)300户以下的行政村,每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300户以上的行政村每300户可设置1个;且相邻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为100米以上;
(4)实际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综合性商贸城(市场)和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设置零售点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相邻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为100米以上。
4.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实际对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适当放宽:
(1)实际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便利店、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经营场所;
(2)国家3A级以上景区、季节性旅游景点或为满足重大活动需要;
(3)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5.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区域市场单元规定的限制:
(1)实际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度假村、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2)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经营场所;
(3)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飞机场航站楼等公共交通服务区域;
(4)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
(5)部队营区、监狱、大专院校等;
(6)设置了便利店且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
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以及其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为基准可通行距离100米范围以内;
(2)违章建筑以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亭、公厕)等;
(3)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4)申请经营烟草制品场所属性与住所不相独立的(住宅或商住一体等);
(5)不能有效验证未成年人身份,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商店、便利店;
(6)青少年宫、游乐场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
(7)经营场所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①经营农药、化工、油漆、鞭炮、建筑材料等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②博物馆、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防火区域;
③医院、药店、网吧等不适宜经营卷烟或者存在影响卷烟质量、公共安全因素的场所;
④店内未设置封闭公共吸烟区的宾馆、酒店、休闲娱乐场所等;
⑤主营美容美发、美甲纹身、化妆品、保健按摩、药妆医械、服装鞋帽、珠宝饰品、物流快递、中介机构、法律服务、花卉绿植、快餐店、烘焙糕点、茶楼茶室、粮油蔬菜干果、计生用品、体育办公用品、图书报刊、文具用品、打字复印、广告设计、母婴产品、五金化工劳保用品、电子产品、家居电器用品、车辆销售及维修、修理加工、各类建材、装修装潢、润滑油、清洗干洗、租赁服务、通讯器材、彩票点、洗浴中心、台球厅、健身房、游乐场所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⑥销售购买对象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品类数量或展示面积所占比例超过30%的。
(8)政府相关部门认为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会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9)市级以上烟草专卖局认为不宜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7. 符合下列条件的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首次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凭有效证件且经核实确认后,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零售点数量、间距等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主经营能力;
(2)申请人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保持一致,申请人为实际经营人且驻店经营。
8.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1)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应符合现行适用的《胶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3)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执行范围
胶州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立适用本规定,胶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与管理工作。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五、流程
符合法定条件及合理布局规定的申请人提起申请,胶州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区域市场单元规定标准,按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六、文件期限
自2022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5日。
解释部门:胶州市烟草专卖局
咨询电话:0532-8721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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