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到2025年实现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的工作要求,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释放人力资源活力,促进医养健康产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意见》起草背景

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作出的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我省作为全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两个重点联系省份之一,率先开展了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2020年我省16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全部纳入国家试点,数量全国最多。2021年我省率先实现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国家医保局要求我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探索全省统一规范的制度政策。2022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将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列为重点任务。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再次对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提出要求。此次,我省制定《意见》,在全国率先开展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二、《意见》编制过程

为指导我省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规范统一和健康发展,省医保局认真总结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经验,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起草了《意见》,广泛征求了各市及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并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完成了部门会签,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三、《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基本政策、管理服务、开展试点工作的基本条件、试点工作申报程序及工作要求6部分,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一)明确总体要求。聚焦探索建立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总结前期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多元筹资,建立完善筹资、支付、监管及服务制度机制;坚持城乡一体、医护兼顾、公平适度,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口规模和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现制度稳健可持续;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协调,合理确定分批次试点范围,由点到面逐步推开。

(二)明确五项基本政策。一是将试点地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全部纳入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二是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办法和筹资标准,通过居民医保基金、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动态多元筹资机制。三是长期护理保险主要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提供包括压疮护理、鼻饲管置换、翻身叩背排痰、清洁护理、协助进食等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和日常生活照料费用保障,试点阶段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四是设置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模式,合理确定不同护理模式服务项目。五是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水平原则上控制在70%,试点市可结合实际制定不同护理服务模式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适当向困难群众倾斜。首次明确了对异地长期居住且经评估认定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可按参保地统筹区待遇标准执行,保障异地居住的失能人员公平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三)明确管理服务标准。一是规范基金管理。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二是规范定点服务管理。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定点协议管理,明确支持将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等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激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源,便利当地参保居民,推动医养结合产业健康发展。三是规范经办服务管理。全面落实国家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制定定点机构护理服务与管理评价规范等省级地方标准,简化参保居民申请评估流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相应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保障。支持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将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费(含成本和盈利)控制在当年筹资总额的3%左右,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和基金使用效率。

(四)明确开展试点工作基本条件。一是试点市应将试点工作纳入市政府重点民生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二是对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提出明确要求,2022年度开展试点的市,上年度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撑月数应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2023年度及以后开展试点的市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撑月数应不低于6个月,且上年度不存在收不抵支情况。三是合理确定统筹区年度筹资标准和筹资结构,拓宽筹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四是完善基金管理制度、定点管理及经办服务等配套措施。

(五)明确试点工作申报程序。一是鼓励各市积极开展试点,原则上首批试点市数量不低于全省统筹区的50%,各试点市可统筹安排以市或县(市、区)为试点单位开展工作,县区兼顾,以县为主,并制定实现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的工作规划。二是申请试点的市要建立工作机制,制定试点方案,明确启动时间,确定筹资标准、保障范围、待遇水平及考核评价体系等。此前已先期探索的市,要进一步完善方案,统一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备案。三是《意见》印发后申请试点的市,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医疗保障、财政部门联合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申报。试点市名单经省医保局、省财政厅会商备案后确定。

《意见》还对各有关部门分工做出明确规定,并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积极引导发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捐助等补充作用,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等方面,对开展试点工作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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