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区纳管企业排水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加强市区纳管企业排水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9年4月22日印发,为更好让大家理解《意见》有关内容和规定,现就《意见》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市区纳管企业排水监管,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按照《山东省打好渤海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要求,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1号),制定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在本市市区范围内, 纳管企业的排水监管工作。
(二)管理体制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纳管企业排水监管工作的行业指导;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各区违规排水行为查处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纳管企业排水行为的具体监管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违规排水行为查处工作。
(三)主要内容
1.建立排水管网水质超标通报、排查制度。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在各区排水管网总口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对各区进入套子湾、辛安河、南郊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和水量进行在线监测和取样检测并通报。各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根据通报中水质超标情况进行排查,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排查情况对违规排水行为进行查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加强对重点纳管企业排水监督管理。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定期对市级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重点纳管企业排水水质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违规排水行为下达核查通知,各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第一时间进行核查、查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的联系沟通,摸清辖区内重点纳管企业的底数,建立完善排水档案。
3.建立污水处理应急处置机制。市级污水处理厂遇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情况时,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处置机制,组织相关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开展排查。各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会同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对重点排水企业、超标污染物涉及企业进行排查和查处,直至进水水质和水量恢复正常。
4.强化排水许可准入制度。各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排水档案。新建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难以生化降解污染物或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已运行的纳管企业,各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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