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烟台市财政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18年9月10日施行。现就《实施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 《实施办法》出台背景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在省财政厅、民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购〔2015〕11号)的基础上,将上级近期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编制、非政府采购方式实施、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清理等有关文件规定的主要精神进行补充,结合我市实际,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十一章五十一条,包括总则、购买主体、 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目录、预算管理、购买程序和承接主体确定方式、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附则。
(一)总则。说明《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同时明确财政部门发挥牵头作用。
(二)购买主体。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具体包括社会组织,公益二类、公益三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根据省财政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购〔2017〕7号)(以下简称《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改革方案》)规定,在此增加了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主体界定,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购买服务。
(四)购买内容和目录。强调购买内容应当是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明确六类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明确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建立工作。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服务目录,乡镇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由县级政府制定。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的通知》(鲁财债〔2017〕19号)(以下简称《制止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规定,增加了禁止购买服务的范围,如货物和工程、工程与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等。
(五)预算管理。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在财政既有年度预算中安排。购买主体要科学合理测算购买服务所需资金。购买主体根据批复的购买服务预算,编制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计划)。根据《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改革方案》规定,增加了列入部门服务目录的,现由公益二类、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承担的服务事项,其相关支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其相关经费预算由事业单位调整主管部门管理等规定。
(六)购买程序和承接主体确定方式。明确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确定;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由部门采用定向委托、竞争性评审等方式自行购买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根据《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改革方案》规定,增加了公益二类、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承担的服务事项,其主管部门可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采用直接委托的形式购买并实行合同化管理等规定。
(七)合同管理。明确购买主体按规定确定承接主体后,双方要及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制止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规定,增加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规融资等规定。
(八)绩效评价。明确购买主体和财政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中的职责、开展绩效评价的要求及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九)信息公开。明确购买主体公开的购买服务相关信息的内容、要求。
(十)监督管理。明确购买主体和财政、审计等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的监督管理职责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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