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生态环境不断改善,生物多样性日趋丰富,在我市栖息繁衍的陆生野生动物数量和种类持续增多,保护野生动物压力持续增强。受利益驱使,违法猎捕、出售、交易、运输、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仍然存在,给陆生野生动物带来一定威胁。

二、决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 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二)《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禁猎区和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三、出台目的

对我市的禁猎区、禁猎期和禁猎工具、方法作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禁猎对象、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从源头上预防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发生,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四、重要举措

(一)规定了禁猎区和禁猎期。《通告》明确要求,我市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

猎捕以及进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二)规定了禁猎工具和方法。《通告》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三)规定了禁猎对象。禁猎对象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四)规定了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航空安全保障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行政许可。

五、关键词解释

禁猎区:是为保护狩猎动物或某种濒危动物,在法定的时期内禁止狩猎的特定地区,对于保护野生动物具有重要意义。

禁猎期:是指按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

六、政策解读人

市林业局林场建设与野生动物保护科 洪斌0631-521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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