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烟台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管理,充分发挥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的骨干带头作用和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全市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下同)教师、校长队伍建设,推进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依据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名师名校长建设工作的意见》(烟教发〔2017〕33 号)和《烟台市教育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烟教发〔2017〕7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烟台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为七部分。

       第一部分是明确考核对象。本办法用于对已认定的烟台名师、烟台名校长、烟台名班主任进行考核,培养期内的烟台名师人选、烟台名校长人选、烟台名班主任人选不在考核范围之内。

       第二部分是明确考核内容。名校长考核主要包括校长学年度考核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两个方面;名师、名班主任考核主要包括个人成长、教学业绩、示范引领、民主评议四个方面。

       第三部分是组织管理。市教育局成立烟台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烟台名师、烟台名校长、烟台名班主任的考核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县级考核办公室,配合实施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四部分是考核程序,分县级考核和市级考核两部分。县级考核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份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办备案。市级考核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由市级考核办组织实施。市直属学校的名校长考核由市考核办组织实施,名师名班主任考核由各直属学校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办备案。

       第五部分是考核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名校长考核总分在85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0分(含)至85分的为合格,60分(含)至70分的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名师、名班主任县级考核总分在55分(含)以上的为优秀,50分(含)至55分的为合格,45分(含)至50分的为基本合格,4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市级考核总分在85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0分(含)至85分的为合格,60分(含)至70分的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六部分是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保留“烟台名师”“烟台名校长”“烟台名班主任”称号,在推荐参评齐鲁名师名校长人选等评先树优中,实行优先推荐;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保留“烟台名师”“烟台名校长”“烟台名班主任”称号;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给予一年考察期,考察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保留“烟台名师”“烟台名校长”“烟台名班主任”称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取消“烟台名师”“烟台名校长”“烟台名班主任”称号。

       第七部分是其他要求。已退休、离任且不在岗以及转为公务员身份的烟台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不纳入考核范围,并对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三、附件

       《烟台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包括三部分:一是烟台市普通高中学校校长学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二是烟台名校长示范引领考核指标体系;三是烟台名师、名班主任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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