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丨烟台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烟台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二、烟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新申请的服务机构进行考查评估,符合条件的经审批后予以公示。每年度对上年度所有协议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续签服务协议,对于严重违反协议规定的予以取消服务协议资格,并予以公示。

三、目前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已经与79家医院签订了医疗服务协议,与10家医院签订了康复服务协议,与3家机构签订了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尽最大努力做到烟台市区域的全域覆盖

四、本通知施行后,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可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到就医的协议服务机构进行联网结算。

 

201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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