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2年1026日,遂宁市医疗保障局牵头,会同遂宁市财政局遂宁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发《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管理,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有效促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激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服务参保人员按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暂行办法》(川医保规〔202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预付条件及标准

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对申请预付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了一定的条件,即:管理规范、经营正常;具有债务偿还能力;支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通过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采购在用药械。预付标准体现对药械采购实现货款资金流、订单信息流、货物物流“三流合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倾斜。

三、预付程序

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年初核定预拨、年终清算,规范预付程序。

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提交申请表时,同时提交《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和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连带担保承诺书及个人征信报告。

四、预付金收回

在预付金拨付后,针对可能对医保基金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形,设置预付金收回的条件和时限,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五、预付金管理与监督

《实施细则》明确,医保行政部门对预付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拨付预付金材料的真实性,纳入医保基金使用监督检查范围;要求医保经办机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范和财务制度,加强预付金管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造成预付金损失,由医保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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