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丨烟台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结合烟台市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二、基本概念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细化违法情形及对应处罚种类、幅度,制定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是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是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分割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处以相对固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同时明确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必要条件的一种判断标准。

 

三、指导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是创设新的处罚标准,而是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法定的处罚标准进行细化、阶梯化,使行政处罚的规定更具操作性。因此,划定裁量档次和阶次必须符合立法原意,不得突破《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种类和裁量空间限制。

(二)合理性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既要考虑裁量档次设定的合理性,也要兼顾每一裁量阶次保持适度的弹性,重点要把握并区分不同违法行为本身的危害性。既要做到量罚相当,又要做到量罚得当,确保做到不偏不倚。

(三)适当性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综合考虑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设定裁量基准,要避免对性质相似、危害后果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出现畸轻畸重。

四、目的意义

建立烟台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对林业行政处罚实际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是有助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根据违法情节合理确定适用条件;二是有助于对自由裁量空间进行明确量化、具体化,减少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防止“同案异判”而带来的不利影响;三是裁量基准直观、易操作,控制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建立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完善林业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性建设,也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基础性工作,对提高林业行政行为的依法、公平、公正和合理性,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提高统计执法质量,减少行政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五、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烟台市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行为所实施的处罚裁量。

(二)处罚种类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3部法律,5部行政法规,3部地方性法规,2部地方政府规章和2部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共针对林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森林公园、野生动植物、林木种苗等5大违法行为类型,形成59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实施时间

本裁量基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实施后,将作为烟台市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


《烟台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为适应行政执法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而在行政立法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有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但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如不合理使用,会造成行政权力扩张、行政处罚随意性大以及“同案不同罚”等问题,客观上影响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廉洁性。为贯彻落实中央建设法治政府精神,省政府2013年公布《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办法要求“没有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制定并公布”。我局于2012年11月下发《烟台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烟林函【2012】72号)。2015年省厅出台了《山东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鲁林政发【2015】18号),我局废止了烟林函【2012】72号,在全市范围执行鲁林政发【2015】18号,该文件于2017年4月29日到期。为避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出现空档期,经请示省厅,回复由各地市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裁量基准,省里不再制定裁量基准。接到回复后,我局安排人员立即着手制定本文件。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行政处罚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共涉及法律4部,行政法规5部,地方性法规3部,地方政府规章2部,部门规章2部。(见附表)

三、起草过程

该文件以鲁林政发【2015】18号为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并对照我局权力清单中所列行政处罚事项,反复征求我局有关执法科室、单位意见形成初稿。5月7日,由分管法制工作领导牵头,召集有关科室、单位人员集中座谈讨论,根据大家提出的意见修改后,再反馈各有关科室、单位征求意见,形成了烟台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草稿)。

5月18日,法制科室进行了合法性审查,5月21日,我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了该文件。

四、主要内容和重点问题说明

《烟台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包含行政处罚事项共59项。所有行政处罚权在法律、法规及规章中都有明确规定,所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均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之内。

(一)关于遵循的原则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林业实际,《烟台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确立6项原则:一是处罚法定原则;二是处罚相当原则;三是公平、公正原则;四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五是程序正当原则;六是综合裁量原则。

(二)关于分档细化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设置处罚条款时,一般分为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几种情况,结合我市林业实际,我们在制定《裁量基准》时,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结果等的轻重,处罚幅度内原则上分为3档:轻微、一般和严重。但对一些处罚幅度较大的条款则增加一档“较重”,共4档;对一些处罚幅度较小的条款则较少一档“轻微”,共2档。轻微对应处罚幅度的下限,一般对应处罚幅度的中间,严重对应处罚幅度的上限。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为2018年5月31日,施行日期为公布日期2018年7月1日。

 

                             烟台市林业局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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