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烟台市市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6月15日印发,为更好让大家理解《办法》有关内容和规定,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地下管线敷设、更新改造速度和数量明显增加,对道路交通和群众日常出行造成一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道路挖掘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城市道路挖掘的频次,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通畅,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等需要挖掘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二)管理体制
本办法明确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区管护范围内主次干道的挖掘与修复管理工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市级管理道路挖掘手续的审核受理,组织现场勘查发证等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实施的新建未办理交接手续道路的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道路挖掘审批与管理;市区其他区域城市道路的挖掘与修复管理工作,由各区按照属地管理权限负责。
(三)计划申报与许可
1. 每年1月31日前,管线挖掘单位按照道路管理权限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申报本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将统筹协调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及养护维修计划与道路挖掘计划同步进行。
2. 因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紧急抢修的,挖掘单位可先行挖掘抢修,同时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到行政审批部门补办手续。
3. 办法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城市道路冬季禁挖期内;国家法定节假日及重大公共活动期间;未提供有效文件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在已建有公共管线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方敷设同类管线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形。
(四)施工现场管理
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时限,办法也做出了具体要求:主、次干道:横向挖掘的,应当在沟槽回填验收合格后7日内修复;纵向挖掘,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在沟槽回填验收合格后10日内修复;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在沟槽回填验收合格后15日内修复;支路、街巷道路:应当在沟槽回填验收合格后12日内修复。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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