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认定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见习基地的申报与认定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企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类除外);

【解读】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是指在成都市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相关证照的企事业单位;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故分公司不符合申报见习基地条件。

 2.每年能提供10个以上就业见习岗位,每年接收10名及以上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留用比例不低于30%

【解读】:留用比例是指当年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除以接受见习人数。

 3.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贴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解读】:1、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贴是基本要求,鼓励见习基地结合实际情况提供更高标准基本生活补贴;2、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基本要求,鼓励见习基地结合实际情况为见习人员提供更多保障。

二、就业见习申请条件

11624岁失业青年;

【解读】1.申请见习时已满16岁、未满24周岁失业青年;2.无户籍限制;3. 需要持有有效期内的《就业创业证》。

2.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异地户籍毕业生)或毕业年度内在蓉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

【解读】:1.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毕业证颁发时间为准;2. 毕业年度内在蓉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以学生证信息为准;3、毕业年度是指毕业当年11日起至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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