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工业用地利用管理支持制造业发展的通知》解读

日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自然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合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强化工业用地利用管理支持制造业发展的通知》,其文件内容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今年是我市制造强市“三年提升行动”的开局之年。按照市委第五次党代会、市委经济工作会和市委《关于以“双碳”战略为引领推进制造强市加快“1+3”产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的安排部署,为进一步强化工业用地供给,规范工业用地全程监管,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高标准推进制造强市战略,我局起草了《关于强化工业用地利用管理支持制造业发展的通知(送审稿)》。

二、制定过程

在充分借鉴成都市、浙江省杭州市等地区工业用地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部门职能职责,起草了《关于强化工业用地利用管理支持制造业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形成后,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园区管委会进行了专题研究讨论,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关于强化工业用地利用管理支持制造业发展的通知(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十六条,主要包括灵活土地供应方式、完善土地供应价格、鼓励节约集约用地、严格土地利用管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灵活土地供应方式。一是全面推行弹性年期出让。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年,每次续期年限不得超过10年;对鼓励类支撑性重大工业项目,经政府批准后出让年限可按50年确定。二是鼓励工业用地租赁使用。首次租赁年限一般为5年,原则上不超过10年。三是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出租,满足小微型或尚需孵化的工业项目租赁使用。

(二)完善土地供应价格。一是明确弹性年期出让(租赁)起始价标准。起始价最低标准为:工业用地最低价÷50年×出让〔租赁〕年限。二是按法定最高年限50年供应的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一律不得低于基准地价。三是实施重大工业项目地价优惠。对“1+3”重大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基准地价70%确定宗地出让起始价,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其中用地集约的,可按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70%确定出让起始价。

(三)鼓励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对安全、消防及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应当建设多层厂房。一是奖励提高容积率。对规划设计条件设定容积率不足1.2的新建工业项目,规划核实容积率达到1.2(含1.2,以房屋测绘面积为准,不采用双倍计容办法)的,按其建筑面积给予30元/平方米奖励;规划核实容积率超过1.2(不含1.2,以房屋测绘面积为准,不采用双倍计容办法)的,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再按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对规划设计条件设定容积率超过1.2的新建工业项目,规划核实容积率(以房屋测绘面积为准,不采用双倍计容办法)超过设定容积率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二是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利用存量土地改建、扩建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凡容积率提高0.2(以房屋测绘面积为准,不采用双倍计容办法)及以上的项目,按其新增建筑面积给予30元/平方米奖励;容积率超过1.2(不含1.2,以房屋测绘面积为准,不采用双倍计容办法)的,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再按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三是鼓励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对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增加研发、创意等设施的,明确其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7%,建筑面积占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15%。

(四)严格土地利用管理。一是强化工业项目会商研判,切实把好项目“入口关”。二是全面开展工业“标准地”供应,最终形成园区“规划标准化、指标标准化、地块标准化、监督标准化、生产标准化”。三是严格工业项目“双合同”管理。土地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的同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四是严格落实履约监管责任。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控制指标和“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限期整改。五是严格工业用地转让管理,工业用地抵押价格不得高于初始出让(租赁)取得时的价格。六是严格工业用地退出机制。对未执行“双合同”约定的,明确了用地退出处置办法。七是规范工业用地到期收回。

《通知》于2022年4月28日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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