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澄城县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为农服务的经济组织、各双管单位:
《澄城县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 日
澄城县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城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县城区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及居民新建、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废石、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四、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为城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可委托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环卫中心)实施。市生态环境局澄城分局、公安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五、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和综合利用逐步实行生活垃圾治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六、县城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
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原则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每人每年12元;
(二)宾馆、旅店、医院每张床每月1.00元;
(三)饮食、理发及各类加工修理业每平方每月0.8元;
(四)商业门店、办公服务场所、娱乐场每平方米每月0.3元;
(五)夜市、蔬菜、瓜果流动摊位每天1.50元;
(六)马路市场,其他摊点每天1.00元;
(七)居(农)民每年每户40元;
(八)洗车台、点每平方米每月10元;
(九)公交、客运、出租汽车、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车辆每座每月5元,货运车每吨每月5元;
(十)建筑工程拉运撒、漏、飞扬物进入城区的车辆5吨以上每辆每天20元;5吨以下2吨以上每辆每天10元;2吨以下每辆每天5元;
(十一)建筑工程垃圾消纳费每平方米5元,拆除装饰改造工程每平方米 15元;其它产生城市生活垃圾行为的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收取。
八、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城管局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县城区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部垃圾收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实行袋装收集的区域,单位和居民应当在收集时间内将袋装生活废弃物放置约定地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收集生活垃圾做到每日早晚各收集一次,并运送到密闭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
十一、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单位和个人的废旧电器等大件废物,应当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转运站、处理场内。
十二、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四)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场环境整洁。
(五)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六)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
(七)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十三、县城区主次干道的生活垃圾清运由县环卫中心负责;城区所辖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社区及机关单位的生活垃圾清运由城关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四、县环卫中心应加强城区垃圾的监督检查,发现乱倒垃圾的,责成责任人限期清除;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清除。
十五、加强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理。
(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及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经核准并签订建筑垃圾处置责任书,缴纳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费用后,方可处置。
(二)县城管局在接到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后7日内,做出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建筑垃圾必须倾倒于建筑垃圾消纳场,严禁向河道、河堤、渠道、道路、铁路及田野、空地、沟壑等非指定区域倾倒。
(四)建筑垃圾实行准运制度。经审核符合运输资质的车辆发给《建筑垃圾准运证》,禁止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否则取消其清运资质。
十六、清运城市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封盖严密,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和完好的状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扬撒、遗漏。清运垃圾的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
十七、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规范运营,应当采用卫生填埋、制肥、填垫等处理方式。对垃圾处理场应当定时喷洒药物,杀灭蝇蛆,防止污染环境,并对生活废弃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八、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二)不按当地规定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随意倾倒垃圾的。
(三)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的。
(四)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
(五)垃圾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的。
(六)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七)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或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八)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九)违反其他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
十九、县城管局要认真做好所有缴费对象的创优评差工作,对较差的机关单位可建议有关部门取消“文明单位”称号或申报“文明单位”资格。
二十、妨碍市容环境工作任务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补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二、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持证上岗、着装整齐,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对收费不开票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当事人有权拒缴并向有关部门举报,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三、县财政局、发改局要积极配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加强对垃圾处理费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乱收费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十四、本办法至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澄城县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澄政办发(2016)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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