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临规〔2017〕005-区政府办004
渭临政办发〔2017〕76号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渭南市临渭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渭南市临渭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
渭南市临渭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关于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5〕5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中小企业促进局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的管理机构,负责“助保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及与合作金融机构的衔接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是指在“中小微企业池”企业提供一定抵押(担保)的基础上,由政府提供风险补偿资金和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的信贷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型企业是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进行划分标准规定的企业。“重点中小微企业”是指注册地、纳税地在我区辖区依法设立的符合我区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下的诚信优良中小微企业。“重点中小微企业池”是指由区中小企业促进局与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群体。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助保金”是指“重点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借款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同时缴纳助保金,原则上缴纳比例为贷款合同金额的2%。主要用于偿还银行发放给该企业的助保金贷款可能出现的逾期贷款本金、欠息、罚息及其他清收费用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金”是指区政府提供用于“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的专项资金,在助保金贷款发生损失时,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重点中小微企业池”企业入池审核和政府风险补偿标准及办法的制定,负责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监督执行债务追偿,研究解决助保金贷款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企业缴纳助保金及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的跟踪监督,确保资金用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
第九条 合作银行负责对助保贷管理机构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查、核准,对符合“助保贷”业务条件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负责对贷款企业进行业务产品宣传和推介;负责与助保金管理机构协调办理相关具体业务;负责启动助保金管理机构代偿程序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入池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申请加入“重点中小微企业池”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贷款通则》和合作银行授信管理的基本要求;
2、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
3、除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增信外,贷款企业提供覆盖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不低于20%保证金;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可执行的连带责任。
4、企业无工商、税务、诚信等不良信用记录,成长性良好。
第十一条 发放信贷业务总量不超过助保金池内实际到位的政府风险补偿金的10倍。单个企业单笔“助保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产值较大的亿元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拟加入“重点中小微企业池”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小微企业入池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告;
4、企业简介。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三条 拟加入“重点中小微企业池”的企业,需填写《中小微企业入池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报区中小企业促进局进行资质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区中小企业促进局向合作银行出具书面证明。
第四章“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由区中小企业促进局在合作金融机构设立企业“助保金”账户和“风险补偿金”账户,账户由区中小企业局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重点中小微企业池”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后,由合作银行启动贷款相关手续,调查审批,确定授信企业的贷款额度。合作银行根据审批结果告知企业按规定缴纳2%的企业助保金,并向区中小企业促进局提交合作银行重点中小企业审批情况的通知表,作为备案资料。
第十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和管理机构共同负责对贷款企业的日常贷(保)后管理,加强信贷资金流向、使用的跟踪和监督,确保信贷资金用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合作金融机构于每月15日前向管理机构报送由助保金池担保的贷款月报表。合作金融机构和管理机构互通信息,一旦授信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由双方及时协商对策,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除规定用途外,在合作期间不得随意动用。
第十八条合作金融机构对“助保贷”业务实行“绿色通道”,安排专项额度、专业审查、专职审批、专岗放款。
第五章风险补偿程序
第十九条“重点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在合作银行的贷款发生逾期后,合作银行根据约定及时启动代偿程序。由贷款银行告知区中小企业促进局并确认后,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先行代偿,同时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二十条 当企业缴纳的助保金不足代偿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区中小企业促进局提出申请,由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各按50%的比例负担。
第二十一条 当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代偿金额达到总量的50%(含)时,停止新贷款投放,双方均可提出终止合作。
第二十二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风险补偿金补偿以后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区中小企业促进局应出具相关文件并提供必要帮助。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优先偿还放贷银行超出风险补偿资金单独承担的损失部分,其次按代偿比例偿还银行和风险补偿金,剩余部分补回企业缴纳的助保金所承担的损失。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点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报告制度,合作银行向区中小企业促进局定期通报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及助保贷发放情况。区中小企业促进局定期向区政府报告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区中小企业促进局和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助保贷业务终止
第二十五条 经区中小企业促进局和合作银行协商后可终止助保贷业务。待存量助保贷业务结清后,宣布合作终止。
第二十六条 当助保贷业务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终止。
第二十七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终止后,政府出资的风险补偿资金由区财政局收回纳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企业缴纳的助保金结余部分由区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管理。
第八章附件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