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渭区渭北排水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渭临规〔2017〕005-区政府办004

渭临政办发〔2017〕76号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渭区渭北排水工程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渭北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临渭区渭北排水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

临渭区渭北排水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渭北排水工程管理,依法保护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排水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渭北排水工程系统所有沟道和沟道建筑物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损坏。

二、渭北排水工程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排水工程管理的重大决策,由区排灌局会同区水务局决定,排水工程日常管理工作由区排灌局负责。分级管理责任的划分是:

(一)与排碱沟交叉的过水建筑物,按管理权属由使用单位管理和维护;

(二)与排碱沟交叉的桥涵,县道(含县道)以上的由各级道路部门管理和维护,县道以下的由区排灌局管理和维护;

(三)排水干、支沟由区排灌局管理和维护;

(四)排水分、毛沟按属地由所在镇政府及村组管理和维护。

三、建立健全区、镇、村三级管理机构。在区排灌局内设立水政执法中队和养护管理站,在渭北各镇设立镇水管站,在渭北各村设立村水管分站,分级负责系统管理排水工程。

四、主要职责

(一)区排灌局:

1、全面负责渭北排水工程管理工作,拟定排水工程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完善《临渭区渭北排水工程管理办法》,对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水行政法规,提高群众依法保护排水工程设施意识;

3、负责排水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及维修改造的技术管理工作,排水工程年修计划的编制、上报、下达、调整,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4、负责排碱干、支沟及相关建筑物的运行管理和工程维护,依法保护排水工程设施,查处破坏排水工程设施的违法案件;

5、指导渭北各镇及镇水管站开展排水工程管护工作;

6、负责排水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7、完成区政府及区水务局交办的涉及渭北排水工程其他各项工作。

(二)渭北各镇:

1、负责组织各村做好各自辖区内排碱分、毛沟及沟道建筑物的管护工作;

2、负责《临渭区渭北排水工程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爱沟护沟意识;

3、编制辖区内分、毛沟及沟道建筑物年度维修养护计划,报区排灌局备案;

4、准确掌握辖区内沟道运行状态,确保沟道畅通,及时上报并处置内涝汛情。

(三)镇水管站:

1、负责宣传、执行《临渭区渭北排水工程管理办法》等水行政法律法规;

2、核定辖区内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并指导组织实施;

3、定期巡查工程设施,准确掌握工程运行状态;

4、指导镇、村做好工程设施维修养护工作。

五、为加强保护排水工程设施,做好工程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划定工程保护区,其范围是:

(一)排碱干沟:两边各6米(包括边梗宽2米);

(二)排碱支沟:两边各5米(包括边梗宽1.5米);

(三)排碱分、毛沟:两边各4米(包括边梗宽1.0米)。

六、渭北排水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保护排水工程设施安全,并严格遵守下列管护规定:

(一)严禁向排碱沟内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堆放秸秆及杂物等;

(二)严禁在排碱沟内堵坝设障,修建阻水建筑物;

(三)严禁在排碱沟内开垦种植,毁坏边坡;

(四)工程保护区内,禁止挖坑取土,堆放秸秆等杂物;

(五)工程保护区内,禁止设立垃圾收集点、垃圾填埋场等;

(六)排碱沟两岸,土地承包者必须修筑边埂,严防灌溉水冲毁岸坡、淤塞沟道;

(七)禁止向排碱沟排放工业污水,排放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

(八)需要向排碱沟退、排水的地方,必须修建退水建筑物,禁止随意排放,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九)在排碱工程范围内增修建筑物,须报经区排灌局批准,方可施工;

(十)对在排水工程建设及管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表彰奖励(每年一次);对不履行管护职责,疏于管理,造成内涝盐碱灾害或沟道水环境生态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

(十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及有关水行政法律法规,依法管好排水工程。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①向排碱沟内倾倒垃圾、废土、堆放秸秆杂物的,责令责任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管护人员组织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依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②在排碱沟内堵坝设障影响排碱运行的,责令责任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管护人员组织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依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③在排碱沟内开垦种植的,责令责任人铲除,修复好沟道断面。逾期不铲除的由管护人员强行铲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依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④排碱沟保护区内,土地承包者不修筑沟边埂,或灌水前不进行检查和整修,在无退水建筑物的地方随意退水,造成岸坡冲毁及淤塞沟道者,由责任者清除和修复。逾期不修复和清除的,依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⑤未经允许在排碱沟保护区内建房及修建其他建筑物,责令责任人限期拆除清理。逾期不拆除的由管护人员组织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依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2、对下列违法行为按《治安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管理单位会同公安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听劝阻,在工程保护区内挖坑取土,危害工程安全的;

②汛期阻碍沟道洪水下泄的;

③聚众闹事妨碍正常管理的;

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破坏排碱工程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其他违法行为。

七、本办法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到2019年6月30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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