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临规〔2017〕005-区政府办004
渭临政办发〔2017〕76号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渭区渭北排水工程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渭北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临渭区渭北排水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
临渭区渭北排水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渭北排水工程管理,依法保护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排水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渭北排水工程系统所有沟道和沟道建筑物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损坏。
二、渭北排水工程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排水工程管理的重大决策,由区排灌局会同区水务局决定,排水工程日常管理工作由区排灌局负责。分级管理责任的划分是:
(一)与排碱沟交叉的过水建筑物,按管理权属由使用单位管理和维护;
(二)与排碱沟交叉的桥涵,县道(含县道)以上的由各级道路部门管理和维护,县道以下的由区排灌局管理和维护;
(三)排水干、支沟由区排灌局管理和维护;
(四)排水分、毛沟按属地由所在镇政府及村组管理和维护。
三、建立健全区、镇、村三级管理机构。在区排灌局内设立水政执法中队和养护管理站,在渭北各镇设立镇水管站,在渭北各村设立村水管分站,分级负责系统管理排水工程。
四、主要职责
(一)区排灌局:
1、全面负责渭北排水工程管理工作,拟定排水工程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完善《临渭区渭北排水工程管理办法》,对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水行政法规,提高群众依法保护排水工程设施意识;
3、负责排水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及维修改造的技术管理工作,排水工程年修计划的编制、上报、下达、调整,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4、负责排碱干、支沟及相关建筑物的运行管理和工程维护,依法保护排水工程设施,查处破坏排水工程设施的违法案件;
5、指导渭北各镇及镇水管站开展排水工程管护工作;
6、负责排水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7、完成区政府及区水务局交办的涉及渭北排水工程其他各项工作。
(二)渭北各镇:
1、负责组织各村做好各自辖区内排碱分、毛沟及沟道建筑物的管护工作;
2、负责《临渭区渭北排水工程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爱沟护沟意识;
3、编制辖区内分、毛沟及沟道建筑物年度维修养护计划,报区排灌局备案;
4、准确掌握辖区内沟道运行状态,确保沟道畅通,及时上报并处置内涝汛情。
(三)镇水管站:
1、负责宣传、执行《临渭区渭北排水工程管理办法》等水行政法律法规;
2、核定辖区内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并指导组织实施;
3、定期巡查工程设施,准确掌握工程运行状态;
4、指导镇、村做好工程设施维修养护工作。
五、为加强保护排水工程设施,做好工程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划定工程保护区,其范围是:
(一)排碱干沟:两边各6米(包括边梗宽2米);
(二)排碱支沟:两边各5米(包括边梗宽1.5米);
(三)排碱分、毛沟:两边各4米(包括边梗宽1.0米)。
六、渭北排水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保护排水工程设施安全,并严格遵守下列管护规定:
(一)严禁向排碱沟内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堆放秸秆及杂物等;
(二)严禁在排碱沟内堵坝设障,修建阻水建筑物;
(三)严禁在排碱沟内开垦种植,毁坏边坡;
(四)工程保护区内,禁止挖坑取土,堆放秸秆等杂物;
(五)工程保护区内,禁止设立垃圾收集点、垃圾填埋场等;
(六)排碱沟两岸,土地承包者必须修筑边埂,严防灌溉水冲毁岸坡、淤塞沟道;
(七)禁止向排碱沟排放工业污水,排放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
(八)需要向排碱沟退、排水的地方,必须修建退水建筑物,禁止随意排放,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九)在排碱工程范围内增修建筑物,须报经区排灌局批准,方可施工;
(十)对在排水工程建设及管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表彰奖励(每年一次);对不履行管护职责,疏于管理,造成内涝盐碱灾害或沟道水环境生态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
(十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及有关水行政法律法规,依法管好排水工程。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①向排碱沟内倾倒垃圾、废土、堆放秸秆杂物的,责令责任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管护人员组织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依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②在排碱沟内堵坝设障影响排碱运行的,责令责任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管护人员组织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依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③在排碱沟内开垦种植的,责令责任人铲除,修复好沟道断面。逾期不铲除的由管护人员强行铲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依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④排碱沟保护区内,土地承包者不修筑沟边埂,或灌水前不进行检查和整修,在无退水建筑物的地方随意退水,造成岸坡冲毁及淤塞沟道者,由责任者清除和修复。逾期不修复和清除的,依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⑤未经允许在排碱沟保护区内建房及修建其他建筑物,责令责任人限期拆除清理。逾期不拆除的由管护人员组织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依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2、对下列违法行为按《治安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管理单位会同公安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听劝阻,在工程保护区内挖坑取土,危害工程安全的;
②汛期阻碍沟道洪水下泄的;
③聚众闹事妨碍正常管理的;
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破坏排碱工程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其他违法行为。
七、本办法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到2019年6月30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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