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渭南市临渭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临渭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渭南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渭政发〔2004〕8 号)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区级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需进行专项核查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不予安排财政投资评审情况:

(一)擅自变更项目设计、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超支预算一律不予评审。

(二)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中,凡未依据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一律不予评审。

(三)项目支出增加,未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预算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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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超支预算一律不予评审。

(四)由建设单位签订的总包价合同的建设项目,如无具体的工程量,即使按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内容全部履行完成,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完成验收的,一律不予评审。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投资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的审核;

(二)工程建设各项支出的合理性、准确性的审核;

(三)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的审核;

(四)项目政府采购情况的审核;

(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点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的审核;

(六)项目建成运行情况和效益情况的审核;

(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八)其他。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

(一)项目投资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三)其他方式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财政部门确定评审项目和评审方式,委托专家或评审机构评审;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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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照财政投资评审通知及相关规定进行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八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确定项目评审方式,提出评审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五)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七)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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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资评审申请函,并向财政部门提交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负责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撰写评审报告,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项目单位在与评审机构初次核对完10个工作日内对送审资料不完整的要求进行补报完善资料,逾期不再补报;

(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项目单位会同代建单位、施工单位会审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确认,逾期不签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

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就审核所产生的一切文件和资料进行保密;

(二)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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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三)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四)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五)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六)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七)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八)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九)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十)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工作程序:

(一)评审准备阶段:

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熟悉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施概算等批准文件及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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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管理等文件,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和文件资料;

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评审人员;

3、根据项目情况和评审要求,制定评审计划。

4、与项目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就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原则等进行磋商和沟通。

(二)评审实施阶段:

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勘验,核实有关情况;

3、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定额、规定进行审查,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4、在评审过程中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5、经内部复核后,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7、向项目单位发出初步评审结论,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资料不完善的补充资料并进行反馈对接;无意见的,项目单位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三)评审完成阶段:

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登记归档。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业务要求:

(一)工程预(概)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定额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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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1、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

(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

(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

(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

(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2、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
(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

(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规费及税金;

(3)审查材料价格的合理性。

(二)设备投资评审:

1、限额以上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

2、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

3、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4、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购置成本。

(三)招标最高限价的评审

主要评审最高限价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是否控制在概算

范围内,包括清单工程量、综合单价、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项目立项、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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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未经上述程序进行预(概)算评审和报批的,不得发布招标公告或签订施工合同;经预(概)算评审并由区政府审议通过的项目,方可作为财政部门安排资金预算和融资单位安排资金的依据;预(概)算评审作为招投标审核的最高限价或合同限价。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预(概)算变更需要调整报批的,应当进行预(概)算变更评审后,方可纳入工程结算和作为财政部门安排资金预算和融资单位安排资金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突发性救灾、抢险的建设项目,可以边施工边评审,或在工程完工后进行决(结)算评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实施,自2023年3月31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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