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渭区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渭区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工作,确保独生子女保健费及时足额发放,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农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渭南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临渭辖区内,夫妻双方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城镇无业居民(含下岗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农村居民。

第三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低于三十元标准,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由街镇按季度负责发放。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按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

1.夫妻双方或一方公费出国留学或带工资上学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继续按原发放渠道发放。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丧偶或夫妻一方被判刑的,再婚前或服刑期满前,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一方所在单位或街镇负责全额发放。

3.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或夫妻一方为外省、市、区的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独生子女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镇负责发放。
  4.夫妻双方亡故的,从夫妻双方亡故的次月起,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独生子女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街镇负责发放;无监护人的,由独生子女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镇负责发放。
  5.再婚家庭的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凭证享受各自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六条 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或死亡的,从年满18周岁或死亡的次月起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七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因婚姻和生育发生变动而不符合独生子女奖励条件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本单位按规定确认,按财务相关程序列支,按月随工资发放。

第九条城镇无业(失业)居民、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申请发放按以下程序进行:

1.每年8月底前,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申请登记。村(居)委会负责调查摸底并将结果进行公示,经群众监督无异议后,上报街镇审核。

2.每年9月底前,各街镇将审核无误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名单及金额上报区卫计局。

3.每年10月底前,区卫计局对各街镇上报的发放名单及金额审定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4.每年11月底前,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各镇政府或街道办财政账户。

第十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实行公示制,所有对象都应当在所在工作单位、村(居)委会范围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区卫计局负责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日常管理、申报审批和信息收集整理等工作,并报市卫计局备案。区财政局负责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二条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管理档案,健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三条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和管理接受财政、卫计、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本辖区内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和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版)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止。本办法施行前,《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版)颁布实施后,期间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按每月不低于三十元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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