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环境整治工作的通告

周规〔2016〕01—县政府01

周政告字〔2016〕1号

周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环境整治工作的

通 告

为全面提升我县公路管理水平,确保公路运行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环境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属于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平川地区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为30米、省道为20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山区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为20米、省道为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安哑路和康竹路(南横线和沿渭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从公路用地外边缘起向外不少于20米。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及各类临时性设施。

四、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采石、取土、焚烧物品、修车洗车,排放污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五、禁止在公路沿线非法设置平交道口、非公路标志牌。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桥梁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六、禁止在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 5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内采石采砂,倾倒废弃物。

七、砂石料场等货物装载源头必须合法经营,规范装载,落实出场登记制度,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不得放行出场、出站。凡发现违规装载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采取源头装载责任倒查,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罚。

八、凡在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二轴货车20吨、三轴货车30吨、四轴货车40吨、五轴货车50吨和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55吨的车辆超限认定标准;未列入国家规定车辆生产目录的悬浮轴车辆,或者经检测悬浮轴不具备落地承载行驶能力的车辆,在超限超载检测时,其悬浮轴一律不计入总轴数。车辆装载质量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车辆载物不得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九、所有运输砂石车辆必须合法经营,不得私改车型,严禁超限超载运输。必须覆盖,禁止带泥带水上路,严禁抛洒滴漏。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通告》规定,要服从相关部门的执法和镇政府的管理。各类违章建筑、非法平交道口、非公路标志标牌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貌,逾期职能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条款予以拆除。私改车型的车辆严禁上路运营,应立即自行改正,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一经发现,依法查处;凡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聚众滋事、暴力抗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周至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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