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砂石资源的通告

周规〔2016〕02—县政府02

周政告字〔2016〕5号

周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砂石资源的

通 告

为保护土地、生态环境和河道行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砂石资源通告如下:

一、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采。在河道范围内非法开采砂石的,由县水务部门组织执法;在河道范围以外非法开采砂石的,由县国土部门组织执法。

二、县国土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于破坏基本农田、压占耕地的非法采砂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县水务部门要加大河道范围内的巡查力度,对未经批准非法采砂的单位和个人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县国土部门,由县国土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非法采砂造成河道防洪工程损毁的,县水务部门责令违法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对非法运砂车辆要严厉查处,对于超限超载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于偷运已经行政机关没收砂石料的当事人要立案调查,情节较轻的,给予治安处罚;情节较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电力部门要坚决切断非法采砂场的电力供应,对盗接电力的采砂场,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情节较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为采砂场私自接电的,要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公安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移送的刑事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调查取证,全力以赴追捕犯罪嫌疑人。

七、纪检、检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采砂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执法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该处罚不处罚,甚至向采砂企业通风报信的公职人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凡向县国土、水务、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交待违法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理;对置若罔闻、顶风作案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周至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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