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规〔2015〕001—县政府001
周政发〔2015〕10号
周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期,我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内违法建房、私搭乱建、未批先建、随意占用公路用地、毁坏农田等违法建设问题十分突出,已严重影响公路交通安全和路容路貌。为提升公路区域环境水平,确保公路运行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1.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是平川地区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为30米、省道为20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山区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为20米、省道为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公路弯道内侧和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安哑路和康竹路(南横线和沿渭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从公路用地外边缘起向外不少于20米。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及各类临时性设施。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合法修建的建筑物不得改建和扩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后,控制区内不得修建建筑物,已建或者在建的违法建筑应全面拆除。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1.各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严格审核公路两侧各类建设项目(含村民自建房),杜绝违法建设;定期巡查,落实好监管责任,坚决做到违法建筑出现一起制止一起,不留后患。各镇及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法律、政策宣传工作。
2.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段要加强路政巡查,加大公路路政管理力度,严把公路两侧建筑审查关,坚决制止公路两侧违法建设,从严处理公路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其他涉路违法行为。
3.县国土资源局在编制或审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时,要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管制,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严格公路两侧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及村民宅基地审批,要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法进行查处。
4.县发改委要在立项审批建设项目时,对不符合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项目不予立项批准(除公路保护需要外)。
5.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在编制和审核城乡村镇规划和审批建设项目时,凡涉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要严格审查,对违反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违法建筑物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对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查处。
6.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妨碍公务、暴力抗法和报复执法人员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积极查处违法用地的刑事案件。
7.监察机关要做好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
三、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1.联席审批机制。各镇及相关部门在编制城乡村镇规划和审批项目(含村民自建房和搭建临时性建筑物)、征用土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工作时,凡涉及到县、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应事先征求交通运输局意见,凡涉及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应事先征求公路管理段意见。审批手续应当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经项目所在镇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交通运输部门同时签署意见后,方可审核同意。
2.常态化巡查机制。各镇政府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划片分段,指定专人,夯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国土执法和违建巡查,要互相通报巡查结果,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网格化管理,常态化巡查机制。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大路政巡查工作力度,对各类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要依法查处;各镇政府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等部门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要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及时责令产权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
3.联合执法机制。在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内违法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对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由县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联合依法处理。
四、责任追究
1.各镇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工作不力、失职失察的,将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2.交通运输、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等部门违反规定批准在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建设各类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清理”的原则,由批准单位撤销审批手续,清理在建、已建建筑。对产生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批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本通知自2015年4月10日施行,2020年4月9日作废。
周至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