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规〔2020〕004-县政府002
周政告字〔2020〕5号
周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周至县2020年春秋大气污染防治及“冬病夏治”专项工作方案》相关规定,现就周至县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区域全时段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在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500元以下罚款;对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五、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九、城管局、民政局、交通局、教育科技局、应急管理局、供销联社、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各镇(街)要落实好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十、广大群众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全县铁腕治霾工作作出贡献。
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 029-87156110
县应急管理局 029-87151201
周至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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