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司法局关于开展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灞河新区各部门:

国务院将组织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为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营商环境,做好迎评工作,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工作的函》(陕发改营商函〔2020〕849号),根据《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市司发〔2020〕79号)文件要求,开展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内容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对现行有效的所有涉及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对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不相符、不衔接的文件,开展废止或修订工作。

清理的内容是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相冲突的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

1.是否存在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的相关规定;

2.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是否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3.是否存在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4.是否存在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相关规定;

5.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相关规定;

6.是否存在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7.是否存在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相关规定;

8.是否存在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

9.是否存在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相关规定;

10.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未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二、清理主体

清理工作坚持“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组织清理。

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文件起草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本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三、清理要求

各单位要从优化营商环境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照清理内容,逐项研究清理。按照“应改尽改、应废尽废”的原则,确保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不一致、相抵触的内容得到及时清理,拟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要从源头上把好法制审核关。

各单位务必于7月24日前将清理文件的情况汇总表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区司法局,如无清理事项内容的,也需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清理事项。

联系人:赵一文             电话:83530811

传真:83510532             邮箱:383814678@qq.com

 

附件:文件清理汇总表

 

 

西安市灞桥区司法局

2020年7月6日

 

 


附件

文件清理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主要领导:(签字)           联系人:             电话: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发布日期

类别

清理意见(废止、拟修订、继续有效)

废止/拟修订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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