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陕西省水利厅印发的《陕西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精神,经周至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仰天河东库、仰天河西库和小园子水库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通告如下:
一、水库概况
仰天河是渭河水系清水河的支流,发源于渭河以南黄土台塬区。仰天河水库位于周至县哑柏镇西南约3km处的两河口村南,分为东、西两个水库,是以灌溉为主兼有防洪、养殖等综合功能的小(一)型水库,涉及哑柏、青化、四屯3镇、16个村、2.23万人的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两库始建于1956年,1957年9月完工,2008至2009年对此库进行了加固。设施灌溉面积2.3万亩,有效灌溉面积1.74万亩。仰天河水库枢纽工程等级为Ⅳ等,主要建筑物级别为4级,水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为3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300年一遇。设计30年一遇洪峰流量东库为44.96m3/s,西库为77.28m3/s,校核300年一遇洪峰流量东库为86.02m3/s,西库为153.26m3/s。水工建筑物按7度地震设防。两库总库容为215.43万m3,其中:西库拦蓄余家河之水,蓄水量为114.34万m3,控制流域面积18.4km2,东库拦蓄海子沟水,蓄水量为101.09万m3,控制流域面积8.75km2。
小园子水库位于周至县翠峰镇五联村的羊道河,是一座以蓄水灌溉为主兼有防汛、养殖等综合功能的小(二)型水库,涉及翠峰镇1万人的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水库总库容20.2万m3,水库校核洪水位711.61m。该水库枢纽工程等别为V等,建筑物等级为5级。水库枢纽设计洪水标准为30年一遇,校核洪水为200年一遇。小园子水库始建于1970年,1972年12月竣工蓄水,由于建设年代久远,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改善库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恢复灌溉功能,于2019年9月开工进行提升改造,2020年9月完工,2021年11月完成市级竣工验收。
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一)仰天河东库
管理范围。仰天河东库左右岸涉及翠峰镇上宝玉村、下宝玉村,竹峪镇凤凰岭等村。仰天河东库工程管理范围为从坝脚线外向上游50米,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溢洪道管理范围为两侧轮廓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放水涵洞管理范围为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15米;管理用房管理范围为现状边线外1m;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496.47米以下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保护范围。仰天河东库大坝、溢洪道、放水涵洞等水利工程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界线向下游外延100米、两侧外延各50米,结合地形条件至周边自然坡坎边缘,管理用房不设保护范围;库区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线以外延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
(二)仰天河西库
管理范围。仰天河西库左右岸涉及竹峪镇胡家湾村等村。仰天河西库工程管理范围为从坝脚线外向上游50米,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溢洪道管理范围为两侧轮廓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放水涵洞管理范围为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15米;上坝道路管理范围为道路现状边线;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491.98米以下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保护范围。仰天河西库大坝、溢洪道、放水涵洞等水利工程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界线向下游外延100米、两侧外延各50米,结合地形条件至周边自然坡坎边缘;库区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线以外延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
(三)小园子水库
管理范围。小园子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为从坝脚线外向上游50米,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溢洪道管理范围为两侧轮廓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放水卧管管理范围为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15米;上坝道路的管理范围为道路现状边线;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711.61米以下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保护范围。小园子水库大坝、溢洪道、放水卧管等水利工程保护范围为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向下游外延100米、两侧外延各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线以外延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
三、水利工程管理
水库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周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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