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灞河新区各部门:
根据党中央改革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立改废情况,为维护法制统一,切实抓好相关工作贯彻落实,按照《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司通〔2020〕)74号)和《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市司函〔2020〕45号)要求,现对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下列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涉密或者未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除外。
(一)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灞河新区管委会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统一登记、编号,不得发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清理内容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清理。(一)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的。
(二)与证明事项保留或者精简审批事项不一致的。
(三)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精神不相适应的。
(四)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束缚民营企业发展、有违内外资一视同仁的。
(五)与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不符的。
(六)滞后于改革要求,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
(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行政裁决事项的。
(八)不符合基层实际和发展需要的。
(九)不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政策的。
(十)存在其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与相关政策要求不符,以及文件之间不协调和相冲突情形的。
三、清理标准
对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清理分工和处理权限,参照下列标准,由起草部门对本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宣布失效、废止、修改的建议;对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直接予以宣布失效、废止、修改。
(一)宣布失效:制定依据已宣布失效,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不再继续施行的。
(二)废止:制定依据已废止,且不再出台新规定的;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
(三)修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与相关政策要求不符的;与改革精神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与其他规定存在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情形的。
不存在上述情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清理时予以保留。
四、清理实施
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分级负责”和“谁起草(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实施清理。
(一)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负责清理。(起草部门根据附件1自行清理)
(二)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灞河新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三)各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街道办负责清理。
各单位务必于8月7日前将清理结果汇总形成统计表(附件2)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送区司法局,如无清理事项内容,也需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清理事项。
五、工作要求
本次清理正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和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对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同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确定因素增加,各清理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提前谋划,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按照完成时限,倒排时间表,落实清理责任,按时完成清理工作。
(一)注重工作衔接。各部门在开展清理时,对已先行开展的清理工作,要对照通知要求,及时查漏补缺;对已完成的清理工作,要及时组织“回头看”。要重点与先前已开展的秦岭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专项清理工作和有关督察反馈结果相衔接,与新制度制定工作相衔接,做到持续深化、破立结合,既要扫清制约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也要确保各项工作持续平稳,推动清理工作高质量完成。
(二)确保清理实效。本次清理坚持应清尽清,凡宣布失效、废止和能即时修改的,不得拖延;凡列入拟修改的,应当在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清理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要将清理结果正式文件按照要求进行报备,并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上公布,并对以往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性予以标注和更新。对因清理不及时、不彻底,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延误或者影响改革成效的,或者在国家和全省组织开展的相关检查、督察活动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要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联系人:赵一文 电话83530811 传真:83510532
附件1:灞桥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目录
附件2: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西安市灞桥区司法局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
灞桥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三统一”编号 | 起草部门 |
1 | 关于印发灞桥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灞规〔2016〕001‐区政办001 | 区发改委 |
2 | 关于印发灞桥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灞规〔2016〕002‐区政办002 | 区住建局 |
3 | 关于印发《灞桥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 | 灞规〔2017〕001‐区政办001 | 区财政局(国资局) |
4 | 关于印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灞规〔2017〕002‐区政办002 | 区政府办 |
5 | 关于印发《灞桥区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体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灞规〔2018〕001‐区政办001 | 区文产办 |
6 | 关于印发灞桥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 灞规〔2018〕002‐区政办002 | 区财政局 |
7 | 关于印发《灞桥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灞规〔2019〕001‐区政办001 | 区财政局 |
8 | 关于印发《灞桥区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 灞规〔2019〕002‐区政办002 | 环保灞桥分局 |
9 | 关于印发《西安市灞桥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灞规〔2019〕003‐区政办003 | 区税务局 |
10 | 关于印发《灞桥区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体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灞规〔2019〕004‐区政办004 | 区文产办 |
11 | 关于印发《灞桥区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灞规〔2020〕001‐区政办001 | 区民政局 |
附件2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文件字号 | 文件标题 | 发文日期 | 清理意见 | |||
本次全部清理结果(件) | 本次清理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数(件)① | 备注 | ||||
已宣布失效② | 已废止③ | 已修改④ | 拟修改⑤ | 保留⑥ | ||
注:1.“已宣布失效”“已废止”“已修改”“拟修改”“保留”统计指标项,均仅填写本次清理期间完成的清理数据,其中“拟修订”指标项,填写已确定修改,但截至填报时尚未完成修改的文件数据,不得与“保留”指标项中数据重复计算。
2. 统计表中数据关系为①=②﹢③﹢④﹢⑤﹢⑥,若不符,请在备注中说明。
3. 此表请于8月7日前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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